质疑人:**市****公司
经营者(负责人):余海远
联系电话:186****9366
地址:**市**路1号
邮编:547000
我公司于2026年01月22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收到贵单位以直接书面形式递交关于****外科大楼导视系统(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原件一份(共7页)。****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企业业绩”项“类似项目”判定标准不明确。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的规定,本项目“企业业绩”项的类似项目已明确量化指标为“(包含导视系统规划设计和制作、文化宣传场景设计和制作至少一项内容)业绩”,且并未限制业绩的规模或要求业绩为某些特定区域、特定金额的业绩等。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团队人员配置”项存在学历及专业歧视。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未将企业经营规模、年限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中的“团队人员配置”是对所有供应商服务团队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具体衡量,聚焦于“人”的能力而非“企业”的规模。该设置旨在保证设计服务质量,并非以“从业人员资质储备”替代“服务能力”,也未排斥中小企业。具备相应专业人才储备是任何规模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中小企业可通过人才引进、团队组建等方式满足要求。这与本项目对供应商需具备稳定、可靠、高质量的综合服务能力的要求高度契合。而是指向与“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或合同履约相关”的通用性专业认可,能够间接反映供应商在类似项目中的整体实力表现。要求供应商配备艺术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等相关专业团队人员,核心原因是契合项目“文化表达+空间适配+产品落地”的复合需求,实现设计价值与实用功能的统一。环境设计专业人员可保障标识与整体空间布局、场景氛围精准适配,避免标识与空间割裂,提升空间整体协调性;艺术设计专业人员能强化标识的文化内涵与美学表达,让标识承载场景文化属性,而非单纯的导向工具;产品设计专业人员可兼顾标识的美观性与实用性,解决设计方案落地时的材质适配、结构安全、工艺可行等问题,确保文化理念通过优质产品有效呈现,实现“文化有表达、空间有适配、产品能落地”的项目目标。
因此,该评分因素是基于项目对供应商综合服务能力、履约能力和行业认可度的合理要求,与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具有充分的关联性,与其他技术、商务条款共同构成了全面、科学的评价标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评分标准对所有供应商平等适用,未设置不合理的门槛,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及采购目标,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歧视性及不合理资格门槛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管理体系认证”评分要求不合理。
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供应商具备该认证,旨在评价其是否建立了规范、可靠的服务质量管理流程,是确保标识产品质量稳定、设计方案落地精准、安装工艺达标,符合医院项目使用场景的耐用性、美观性及功能性要求,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或安全隐患。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针对标识等制作环节可能产生的物料废弃物、粉尘、噪音等污染,要求供应商践行绿色生产,符合环保法规,减少对周边环境及项目现场的影响,适配各类场景的环保合规需求。体现了供应商在企业内部管理、合规运营及社会责任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一个注重环境管理、规范运营的企业,通常也具备更强的风险控制意识和稳定的运营保障能力,将其作为加分项而非实质性条款,是对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鼓励性评价。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聚焦项目安装及现场作业环节,保障施工人员安全,规范高空作业、用电、物料搬运等操作流程,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降低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风险。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旨在筛选履约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其能恪守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妥善处理售后问题,保障项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规避商业欺诈、违约等风险。
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普适性的管理标准,其认证依据是企业建立和实施体系的有效性,并不对企业规模(如注册资本、营收)设置准入门槛。众多中小微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同样能够建立并有效运行这两大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将此类国际通行的管理标准作为评审因素,是政府采购项目评价供应商综合实力和履约保障能力的常见且合理的方式。本条款为加分项,并非强制性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这意味着不具备该认证的供应商仍可完全平等地参与竞标,仅在此项得分上不占优势,且认证要求本身不排斥中小企业。这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价格分占比过低。
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本次采购项目为服务项目,设置的价格分权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01月28日
附件:**市****公司-质疑函
附件信息:
**市****公司-质疑函.pdf (2.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