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市**区白沙大道48号川泸国际A栋11层13、15、16、17、18号房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付强 电话: 138*****988 邮编:530031
贵公司以邮寄形式提交的关于“****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电梯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收悉。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评标结果缺乏公平公正,违规否决我方投标文件
事实依据1(原文引用):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5.1条第(2)款“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在原评审过程中,****公司以及****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公司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要求提供说明与证明材料。故不存在质疑函中所述“****公司启动异常低价核查程序”情形。
贵公司于评审当日17时02****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递交《投标报价说明函》。评标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函件未附上能够充分佐证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例如同品牌型号的业绩证明等),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
本次质疑受理后,****委员会复核,发现由于招标文件中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表述不清晰,导致在评审过程中对证明材料充分性的判断出现偏差,该环节存在程序瑕疵,故该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由于上述评审程序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重新评审的情形,已无法通过重新评审予以纠正,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依法予以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质疑事项2(原文引用):招标代理机构评审流程违规,未依法告知废标理由
事实依据2(原文引用):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相关无效投标处理的决定****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司,我方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该质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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