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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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于2026年1月20日16时50****公司以现场递交的方式送达的关于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异议书。****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极为重视,即刻将异议书报采购单位****。采购人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委员会进行协助质疑答复。经与采购人、****委员会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异议书的质疑事项1:“投标单位之间在投标现场私下违规沟通,涉嫌串通投标”的回复如下:
自收到贵方质疑后,我集团即刻调取了样品递交、二维码溯源演示现场以及公共等候区域的监控视频,并与采购人展开核查工作。从监控视频中可见,的确存在部分投标单位的授权代表及其工作人员于开标厅外过道上的公共等候区域交谈的现象。但是,投标人代表在投标现场交流沟通并不能作为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佐证。并且,本项目属于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所有投标文件均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政府采购云平台,样品及需演示的二维码也都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评标委员会在投标现场与投标人完全隔离。所以,投标人代表在投标现场的交流沟通不会对评审公正性产生影响,在评审过程中也未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
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全程****交易中心进行,各投标单位的授权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均处于全程电子监控录像的环境之中,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臆断,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公司异议书的质疑事项2:“多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情形,溯源码完全一致,涉嫌恶意串通”的回复如下:
****委员会核查,本项目是服务期限为期2年的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项目,其重点在于选取服务质量最能契合采购需求的服务供应商。各服务供应商均可择优选用优质中药饮片生产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出现多名服务供应商选择同一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并不足为奇,此情形不足以证明他们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一致确认,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形。本项目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而得出的评审结果,该评审结果确认无误。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依据与本项目并不相符,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公司异议书的质疑事项3:“投标现场多次出现非工作人员的可疑人员进场,破坏招投标现场管理秩序”的回复如下:
自收到贵方质疑后,我集团即刻调取了样品递交及二维码溯源演示现场的监控视频,并与采购人进行了核查。从监控视频情况来看,我集团现场专门安排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秩序,对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引导和管理。对于所有人员的活动,也有采购人监督部门人员及单位代表进行监督,在全程电子监控录像下,以确保每个人的行为均符合现场管理要求。整个招投标活动现场秩序井然,未出现因所谓“可疑人员”进入现场而致使现场管理秩序遭到破坏的情形。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存在质****政府采购活动保密及现场管理要求的情况。
****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招投标项目中,对于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均严格保密,未发现有向任何人员透露此类信息的情况。****交易中心的评标区域进行了物理隔离处理,并设置了专门的门禁系统,****委员会成员进入该评标区域。各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被严格限定在非投标信息存放区域和非评标区域,****委员会以及涉及投标信息的文件和资料,未发现存在导致投标信息泄露的情形。同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未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评标过程完全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臆断,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公司异议书的质疑事项4:“投标现场****公司,导致评标无法客观判定样品归属及优劣,侵害投标公平性”的回复如下:
****委员会核查,本项目样品评审采用暗标方式,就是使评委排除可能影响客观评审的主观偏见及人为干扰因素,最大程度专注于评估样品自身的质量与性能,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制定的统一、明确的评标标准进行打分,****公司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参与竞争。
为进一步保障暗标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本项目施行一系列严谨措施。在样品提交环节,安排专人负责样品的接收与管理工作,对样品统一编号并密封,****公司信息严格保密。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恪守评标纪律和保密规定,****公司相关的样品信息。同时,样品接收与评审的全过程均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以及电子监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下进行,确保评标程序规范且透明。
此外,暗标机制经过了严谨的考量与充分的论证,在诸多类似项目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与验证,被证实为一种科学且有效的评标方式。其能够最大程度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采用暗标机制进行评标工作,旨在保障项目质量以及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与本项目并不相符,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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