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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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公司:

****集团于2026年1月22日11时55****公司以现场递交的方式送达的关于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极为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采购单位****。采购人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委员会进行协助质疑答复。经与采购人、****委员会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对于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服务类公开招标的合理性存在异议”的回复如下:
经与采购人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的规定,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获取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即2026年1月7日前)提出。直至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贵公司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质疑,贵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标书代写
本项目为资金来****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已依法依规完成申报,且该项目****政府****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本项目是服务期限为期2年的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项目,并非仅是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采购。本项目不仅需要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在2年内定期提供多批次中药饮片的配送和仓储服务,还需进行中药饮片的包装及加工工作,配合采购人完成中药协定方(文化产品)的研发(加工、粉碎)和推广,配备固定售后人员协助对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协助采购人将中药饮片整理上架、负责提供中药邮寄服务,配合采购人寻找珍稀药材,开展药品检测以保障质量,运用现代医药物流信息技术和相关设施设备为采购人提供物流配送、药品存储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保障采购人饮片供应,提升药房整体服务水平并提供解决方案,是融合多种服务要素的综合性服务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中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从自身需求角度出发进行科学合理制定的;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中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又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且其合理性已通过专家论证。因此,本项目以服务类进行招标采购是通过审批并符合相关规定的。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与本项目并不相符,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但其评分办法中价格分仅设置为15分,而样品分却设置为25分,存在不合理。详见(附件三)”的回复如下:
经与采购人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的规定,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获取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即2026年1月7日前)提出。直至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贵公司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任何质疑,贵公司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标书代写
在对上述答复的质疑事项1的回应中,已明确本项目属于服务采购。评分办法中价格分的设定,契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样品分已细化至详细且具体的内容要求,并量化为固定的分值要求。评审因素采用“分档量化”模式,每个区间对应唯一分值,评委只能在固定档次中选取1档,不存在“样品评分依赖评委主观判断,缺乏统一、量化的客观标准”和“大幅增加了评审的人为操控风险”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样品分评审标准。样品分设定为25分,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的,该设置符合项目需求及相关规定,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本项目的客观分与主观分设置科学合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经过专家复核论证,未排斥任何潜在供应商,科学合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臆断,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3:“****中药饮片厂****公司未完成扫描演****一中标候选人的结果存在质疑。”的回复如下:
****委员会核查并一致确认,所有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完成了溯源二维码演示,不存****中药饮片厂****公司未完成扫描演****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况。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猜测,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4:“对****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数据与以往公开信息不符、其小型企业资质真实性存在质疑。详见(附件四)”的回复如下:
****委员会核查,质疑函提出的****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属于2个不同项目、不同时间节点的申报材料。因不同时间节点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实际情况差异,数据不同属正常现象。并且,****公司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相关划分标准进行填写的。
同时,****公司已按照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实其小型企业资格的真实性。****委员会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核,一致确认其符合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存在资格不真实的情况。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主观猜测,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五、****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5:“对本项目评审得分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结果的合理性存在质疑”的回复如下:
****委员会核查并一致确认,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报价、专业人员配备、中药供货经验案例、中药饮片质量可追溯体系、供应保障、样品、质量控制方案、服务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合同管控便捷度、证书等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与打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项目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而得出的评审结果,该评审结果确认无误。

本项目评****交易中心进行,各位评委在全程监控录像的环境中,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且详细的评审,评审得分均经各位评委审核并复核后予以确定。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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