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
三、采购日期:2026-01-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田州镇**西路26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小区写字楼16层1613、1614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服务中心105室
当事人 1 :****
地址:****市**区田州镇**西路26号
当事人 2 :****
地址:**市**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小区写字楼16层1613、1614号
五、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6年1月12日开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公司的投标文件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而作废,未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关于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公司未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未能参与项目最终评审评分环节,且既不是中标供应商、也不是中标候选人,****公司的权益并不产生损害,也不产生实际影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关于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公司的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