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集团****公司、**中冠****公司、******公司(联合体)
地址:**市**区**路11号3栋
邮编:530022
法定代表人:王汉君
联系人:王汉君联系电话:0771-****862
授权代表:罗舒然 联系电话:187****8804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那洪街道绿港﹒国际中心B2栋22楼2202(注:该地址为具体联系地址,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信函请寄该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园区智慧园2号楼四层05室、**市鲁班路95号**禾田信息港4号楼2105号
邮编:530031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沃柑智能水肥一体化建设试点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三、质疑相关情况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2****公司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沃柑智能水肥一体化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提出的质疑材料及内容,我公司已及时报送采购人,****公司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我方参加了贵方组织的“**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沃柑智能水肥一体 化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编号:****) 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承诺书,未响应实质性要求: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标程序第2.2(8)未按商务条款的要求提供承诺书的。”判定为无效投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我方认为该认定事实认定及程序适用存在明显错误,现依法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1:(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的说明中“2.“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三节 2.8“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实质性要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响应的,将导致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的条款并以“▲”符号作为醒目的标注,“▲二、商务要求(十)知识产权归属”的内容为实质性的条款,已经对其明确说明“提供由法人签字的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标程序第2.2在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8)未按商务条款的要求提供承诺书的,被视为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贵公司未按商务条款要求提供承诺书,属于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评审,符合性不通过。标书代写
(2)本项目为大****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其的成果往往涉及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承诺书明确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采购人所有,可直接避免供应商以“参与开发”为由主张共有或独占知识产权,防止采购人后续使用、推广成果时遭遇权利阻碍,该承诺书不仅是采购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本项目商务要求关键要点之一,直接关系到项目成果的归属、使用和安全,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1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本公开招标文件,如有疑问,或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已为投标人预留充足时间研读招标文件、咨询疑问,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咨询。贵公司对招标文件和采购需求未能充分理解,也未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咨询,未按照招标文件商务条款要求提供承诺书,导致投标无效,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数广****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数广****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质疑答复2:(1)**数广****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独立法人企业按自身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单独划型,与股东规模无关。只要该企业指标符合对应行业中小企业标准,客观上即属于中小企业;
(2)**数广****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日海****公司,持股比例为39%,均未超过50%,都不是控股股东,对于质疑人所述“****公司和日海****公司的持股比例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构成对**数广****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依法视同控股”,在质疑函中所提供的依据不足以说明,没有提供实质性证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布《分项报价明细表》,公告内容未包括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质疑答复3:****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明确要求“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服务类公示主要标的信息的内容要求为“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已按照规范内容要求予以公示;贵公司提出的“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布《分项报价明细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未将《分项报价明细表》列为强制公示项。贵公司提出的“公告内容未包括中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属于货物类的公示主要标的信息内容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数广****公司、****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为2024年度(详见附件2), 不符合“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要求,其声明函应当不予认可,且属于内容不实的情形,不得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认定其中标无效。
质疑答复4:(1)贵公司提出的“经查询核实,**数广****公司提供的是2024年度数据”,而理由却是“经查询,2024年度**数广****公司从业人员为29人,与2025年度相同,据此认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也存在是2024年度的可能”,仅凭简单查询从业人数的数据就主观判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符,缺乏事实依据。
(2)贵公司提出的“****公司”数据为2024年度,不符合“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要求。****公司提供的“****公司”其他中标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公司2024年度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数据真实有效。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数据对应的企业划型结果为中小企业,与供应商实际企业规模一致,未因数据年度问题改变其中小企业属性。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要求
经核查,质疑人所提质疑事项1-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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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69.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