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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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法院街A、B栋4层9号脑百信数码世界自编号24号[中南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专用部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评分标准 评分表中‘管理能力’”条款,所设置的评审因素及计分规则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要求。其中第②项、第③项证书与本项目核心履约内容无关联,且“需提供全部5项证书方可获得满分”的计分规则,未体现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的对应性,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损害了质疑人的合法投标权利和公平竞争利益。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明确,本次招标项目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云柜运维服务,核心需求是为****提供卷宗集中扫描、电子卷宗同步生成、云柜运维、档案数字化加工及归档管理等服务,项目性质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范畴的服务类采购。基于该项目属性,核心考核维度应聚焦投标人的服务实施能力、档案数字化专业水平、安全保密能力及系统对接能力,评审因素亦应围绕上述核心需求设定。 但招标文件“管理能力”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5项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档案产品服务认证证书;④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⑤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证书,计分规则为“每提供一个证书得3分,本项满分15分,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提供不得分”。该条款存在两项不符合法规及项目需求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第②项、第③项证书与本项目核心履约需求无直接关联,不符合“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要求。本项目核心履约内容为卷宗集中扫描、电子卷宗同步生成、云柜基础运维及档案数字化加工归档服务,核心评审维度应聚焦与上述服务直接相关的能力。其中,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核心范围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搭建,主要适用于复杂工程、金融等对风险管控有特殊要求的领域,与本项目基础运维及数字化加工的履约内容无对应关系;档案产品服务认证证书针对档案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及配套服务,而本项目核心为服务提供,不涉及档案产品的供给,该证书并非履行本项目合同的必要资质。第二,计分规则未体现评审灵活性与需求对应性,不符合综合评分法的量化评审要求。该条款采用“提供即得分、不提供不得分”且“需全部提供才得满分”的模式,未区分不同证书与项目需求的关联性强弱,也未设置灵活计分选项。从本项目履约需求来看,投标人只要提供5项证书中的任意3项(尤其是与项目强相关的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④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⑤信息技术服务-智能运维证书),即可证明其具备与本项目匹配的管理能力,完全满足履约要求。现有计分规则强制要求提供全部5项证书方可满分,导致部分具备核心服务能力但未办理②③项非必要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在该评分项中无法获得满分,客观上限制了此类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机会。质疑人具备本项目所需的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卷宗处理及运维服务核心能力,但因未办理②③项与项目无关的证书,在该评分项中面临得分劣势,合法投标权益受到影响。 第三,评审因素设置偏离服务类项目核心评审目标,与前述项目核心需求脱节。结合本项目服务属性,“管理能力”评分项本应围绕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控制流程、保密管理体系等与履约直接相关的内容设定,但现有条款仅以认证证书作为唯一评审依据,未纳入上述核心能力指标,****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评审规范,也无法精准考核投标人的实际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案涉条款中第②项、第③项证书要求与本项目核心履约内容无关联,超出实际履约能力需求;同时强制要求提供全部5项证书方可获得满分,变相设置与履约需求不匹配的评审条件,两项情形均违反上述条款规定,需予以优化。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案涉条款既将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证书列为评审因素,又以“全部提供才满分”的规则限制竞争,未实现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的精准对应,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量化评审要求。
请求:1. 依法对案涉招标文件“管理能力”评分项的评审因素及计分规则进行全面核查,确认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情形; 2. 优化“管理能力”评分项的评审规则:一是删除第②项风险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第③项档案产品服务认证证书的评审要求,确保评审因素与项目核心需求精准匹配;二是若保留全部5项证书作为评审选项,应调整计分规则为“从5项证书中任意提供3项(含①④⑤中至少2项)即可得满分15分,每少提供1项扣5分,不提供不得分”,兼顾评审合规性与灵活性;同时补充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控制流程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评审内容,实现对投标人实际履约能力的精准考核。 3.依法对招标文件其他条款进行同步核查,确保无类似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已对招标文件“管理能力”评分项的评审因素及计分规则进行全面核查,经研究后决定采纳贵司以下意见:保留全部5项证书作为评审选项,调整计分规则为“5项证书中任意提供3项即可得满分15分,少于3项的,每少提供1项扣5分,不提供不得分”,如贵司对本次回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规定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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