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东葛路 161****广场A9号楼1单元五层502号
邮编:530023
联系人:黄萃 联系电话:139****6855
我单位于2026年2月2****政府****中心转来质疑供应商关于2025年**市学前教育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现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已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实质响应,其“定制”与“国产”表述不构成无效投标,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
答复意见: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说明”已经明确“供应商选用其它品牌型号替代的,请以详细、正确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配置)同时填写竞标报价明细表和技术规格响应表”的要求,质疑人在响应文件及报价表中,65英寸幼教交互智能平板、备课电脑、针式打印机等非定制电子、电器货物未列明具体品牌、型号,仅以“国产、定制”等表述进行响应。质疑人片面引用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及第六章的相关说明,却忽略该条款的前置条件与适用范围。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108页及109页)已经明确写明无效谈判的情况:“采购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依据国****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凡列入国****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强制性要求,该要求属于供应商依法应当遵守的基本条件。本项目所采购的“备课电脑”等设备,实质为台式计算机及其配套显示设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电脑对应 A****0104 台式计算机类别,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范围,有明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不适用定制产品范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以便依法核实其是否已取得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中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报价表中均未列明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仅以“国产、定制”等模糊字眼来进行响应,无法判定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清单范围、是否已取得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致使采购人无法对产品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政府采购关于强制性标准及实质性响应的相关规定,属于响应文件关键内容不完整、无法核实产品合法合规的情况,合同履约条件不具备,合同存在无法履行的风险,应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质疑答复函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程序不当,混淆了评审阶段与履约阶段的责任。
答复意见:本项目质疑事项涉及国家强制标准、产品质量安全等重大事项,我单位有权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属履职必要行为,非“新增评审标准”。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必须完整响应。而检测报告、3C 认证、能效标识等是证明技术参数合规的核心依据,评标委员会已查证投标文件未包含这些材料,要求补充是为核实“技术参数真实合规”,并未超出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需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求补充材料是为核实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未额外增加义务。我单位未直接否定中标资格,而是给予补充机会,既保障了供应商的陈述申辩权,也避免因材料遗漏导致“错判”,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并非“混淆评审与履约阶段责任”。在质疑处理阶段,我单位曾多次向被质疑人书面函告并电话通知、提醒,要求协助提供质疑事项有关货物的证明材料,以及可以证明其所投货物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但均未收到被质疑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因被质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推定质疑事项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 ****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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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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