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教育局关于2025年靖西市国门学校数字校园建设项目质疑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7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基地一期D-11栋3楼

邮编:530007

联系人:王文辉 联系电话:171****3134

我单位于2026年2月6****政府****中心转来质疑供应商关于2025****学校数字校园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现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意见如下:

质疑事项一、贵中心答复******公司的质疑答复函“公示中标人****公司****公司的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所列产品(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光能黑板、视频展台、一体化有源音箱、智能笔、65英寸幼教交互智能平板、教师备授课教学终端校园数字基座及应用、AI教研、多媒体设备集中管理控制系统)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填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仅以“国产、定制”模糊替代,构成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节能产品采购政策行为,依法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成立。”以及答复******公司的质疑答复函“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没有明确产品、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信息,规避节能产品采购政策,实际构成虚假响应。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明细表未明确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信息,模糊以“国产、定制”响应,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均成立。”我方反对以上此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规定:设备类项目“品牌、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列必须填写(定制产品和服务除外),该条款的核心是实际无法确定品牌型号的定制化产品及服务方可豁免填写,而非供应商自行标注“定制”即可豁免。质疑人所投的“教师备授课教学终端”等设备,实质为台式计算机及其配套显示设备,属于国家标准化通用设备,且列入《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并非无固定品牌型号的定制化产品,质疑人将此类标准化设备标注为“定制”并仅填写“国产、定制”,属于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履行填写义务,而非合法适用豁免条款。

本项目遵照《****办公厅****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http://www.****.cn/zcfg/gwywj/201310/t****1029_****702.htm)要求执行。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机构使****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结合《****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http://www.****.cn/zcfg/mof/201904/t****0403_****9836.htm)规定,本项目采购的“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65英寸幼教交互智能平板”,对应清单中“★A****060401液晶显示器”类别,以上类别均为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采购文件中已针对上述强制采购产品类别,明确载明了相关采购要求,符合政策对强制采购产品的界定及采购规范。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列入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供应商必须证明其所投产品符合节能要求,品牌、型号是核实产品是否纳入节能清单、是否取得有效节能认证的唯一直接依据。质疑人仅以“承诺履约时提供合规产品”抗辩,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品牌、型号等核心信息,****小组在评审阶段无法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节能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该****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采购政策,违反了供应商依法应当遵守的基本条件。

因此,质疑人的响应文件因关键内容缺失导致无法核实合规性,属于法定无效响应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贵中心答复****的质疑答复函“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强制认证产品的品牌、型号,响应文件应作无效处理。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强制节能产品的节能证书,应作无效谈判响应处理:或未按节能证书上的品牌、型号响应投标文件构成虚假响应。

答复意见:该质疑事项成立。”我方反对以上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已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投标阶段提交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必须证明其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节能要求。品牌、型号是核查产品节能认证状态的基础前提,质疑人未列明相关信息,****小组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核实产品是否取得节能认证,其行为并非单纯的“未提交证书”,而是未履行证明产品合规的基本义务,质疑成立的依据并非基于“未提交证书”,而是基于“无法核实产品合规性”,事实依据充分。

****政府采购允许“同等性能产品替代”,但该主张的适用前提是供应商明确所投替代产品的品牌、型号,并证明其性能不低于采购要求且纳入节能产品清单。本项目中,质疑人未列明任何产品品牌、型号,无从判断其所谓“同等性能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项目遵照《****办公厅****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http://www.****.cn/zcfg/gwywj/201310/t****1029_****702.htm)要求执行。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机构使****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结合《****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http://www.****.cn/zcfg/mof/201904/t****0403_****9836.htm)规定,本项目采购的“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65英寸幼教交互智能平板”,对应清单中“★A****060401液晶显示器”类别,以上类别均为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采购文件中已针对上述强制采购产品类别,明确载明了相关采购要求,符合政策对强制采购产品的界定及采购规范。

因此,质疑人在未列明产品品牌、型号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所投产品实际存在且符合节能标准,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定制产品”已取得有效节能认证。基于“无法核实产品合规性、合同存在无法履行风险”作出相关认定,认定事实并无错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如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我方于2026年1月12日收到****转贵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函,1月27****财政局通过邮政速递EMS递交了投诉书,1月28日派送时收件人却约定改成1月29日投递,****财政局未对投诉书进行审查情况下,贵中心直接于1月29****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更正公告,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此处理方式方法侵害了我方合法权益。

答复意见:由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部分成立,该质疑事项已影响原中标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发生改变,****采购中心于2026年1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是基于我单位已查明的客观事实作出的合法处理,****财政局是否审查质疑人投诉书无直接关联。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该条款是财政部门的权利而非义务,且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发出书面暂停通知前,有权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合法的采购行为。截止目前,****财政局****市政府****中心发出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采购中心发布更正公告的行为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6年2月24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