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政法委租用视频传输专用链路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公司
地址:**市金浦路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厢竹大道63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厢竹大道63****政府办公大楼1805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17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5年2月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政法委租用视频传输专用链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符合投诉条件并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1、对评分结果存有重大异议,与实际评估差距显著。被投诉人仅以“未发现计算错误”为由驳回,但未就具体评分项的合理性等情形进行实质性复核。其驳回理由流于形式,未能保障评审的客观公正;2、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偏离,构成虚假应标,其投标文件应属无效,中标资格应依法取消;3、中标供应商存在无法按期交付的重大风险,可能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质疑和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