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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
(乡镇配水工程)梅花镇二标段(施工)
补充通知(十)
各投标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项目编号为******市**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项目(乡镇配水工程)梅花镇二标段(施工)》答疑、澄清、修改、补充如下:
一、澄清、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专项合同第12.2.1 条款修改为: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不含甲供材料费)的10% ,承包人应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
2.招标文件投标函附录中第6项预付款额度的合同条款修改为:
|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预付款额度: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不含甲供材料费)的10% |
二、本补充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时间: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