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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集团数字****公司
地址:**市**区建政路21号中国-****中心7F
授权代表:覃乐戬 联系电话:189****0911
我院于2026年4月8****公司递交的关于《**法院“一张网”系统配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质疑答复函的质疑函,经我院研究,****公司答复意见如下:
质疑事由:贵公司认为投标产品序号64“显示屏”型号规格“AOC、1920*1080”和序号78“显示屏”规格型号“AOC、31.5寸”为非节能产品的质疑事项不应成立。
质疑答复:经核实,贵公司在3月25日向我院递交的《关于 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中说明了序号64“显示屏”的品牌为AOC,规格为1920*1080,型号为55F1;也说明了序号78“显示屏”的品牌为AOC,规格为31.5寸,型号为Q32P2C,并提供了以上2个产品型号的节能认证证书。但该答复材料中的节能认证****公司投标时产品是同一产品,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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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
附件信息:
****法院“一张网”系统配套设备项目的质疑答复函(水发).pdf (62.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