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色法院“一张网”系统配套设备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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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集团数字****公司

地 址: **市**区建政路21号中国—****中心7F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覃*戟 电话: 189776*****

我院于2026年4月27****公司递交的关于《**法院“一张网”系统配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中标商公示的更正公告、产品节能标识、设备参数的质疑函,4月27日我院向中标商****发去《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函》,5月6日该公司向我院做出答复,经我院研究,****公司答复意见如下:
质疑事由:1.我院于4月23日发布的采购结果更****公司的中标资格,更改为****,****政府采购法定程序。
质疑答复:经核实,贵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部分产品未查到节能认证证明,不符合强制节能要求,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采用顺延方式从原评审报告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该更正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定程序,且未收到财政监督部门关于暂停项目采购的相关材料,贵公司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由:2.中标商****未按****政府采购的要求,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节能政策。
质疑答复:经核实,中标公告中的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中,第163页的投标产品“显示器”规格型号“AOC、32M1031”,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节能证明材料中没有“AOC、32M1031”的对应型号,无法证明该产品具有节能认证。故该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由:3.中标商****所投产品未明确具体型号,不符合采购文件实时性要求,无法验证其产品是否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要求。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经核实,****所投超融合储存服务器虽为项目定制产品,没有具体型号,但因服务器产品不强制性采购条目,无需查询属于节能认证证明。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由:4.中标商****所投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质疑答复:
(1)经核实,中标商****报价明细表中的第122、128、133、139、157、176、190、230页中的打印机,品牌“惠普”,规格型号“Laser MFP 117w”,参数确实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该质疑事项成立。
(2)经核实,中标商****报价明细表中的第200页中的打印机,品牌“佳能”,规格型号“mageRUNNER ADVANCE DX C3930”,参数确实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该质疑事项成立。
(3)经核实,中标商****报价明细表中的第151页中的显示屏,品牌“华为”,规格型号“XSN-27N”,参数确实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该质疑事项成立。
(4)经核实,中标商****报价明细表中的第192页中的打印机,品牌“惠普”,规格型号“Smart Tank 599”,参数确实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该质疑事项成立。
(5)经核实,中标商****报价明细表中的第151页中的电脑,品牌“华为”,规格型号“华为擎云、W525”与第118、124、172、186、192、213页中的电脑、品牌“华为”、规格型号“华为擎云、W525 PGUW-WBX0W5”,确实为同一型号,W525为简写格式。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6)经核实,中标商****报价明细表中的第132、138、147页中的实物展台,品牌“朗悦”,规格型号“LV-6050”,参数确实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该质疑事项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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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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