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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 |
| 一、澄清 1、招标文件中补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及其他任何情形,评标基准价不改变(但因评委计算错误可作调整),原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时,不再递补后续单位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二、答疑 无。 三、其他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次澄清答疑无实质内容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3、除本次澄清答疑内容外,其他内容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