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县2025年度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翔龙****公司
地址:**市**区**二路**小区7栋1单元1层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县廉州镇廉东大道85号穗丰大厦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县**镇滨河路**苑(3号楼)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0日,因对质疑答复不满,**翔龙****公司通过顺丰****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4月13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公告、开评标文本资料、影像、投诉书及其附件、质疑函、质疑函答复、被投诉人的答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复核说明等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审时长严重异常,未审慎评审,程序违法,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敷衍,无视客观事实。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组成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程序违法(质疑回复后得知)没有质疑,但本次评审中,采购人未委派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亦未依法督促其委派,未按该强制性要求选取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该行为直接违反招标文件的强制性约定,****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导致评审程序自始存在违法情形。
投诉事项3:技术标打分严重超出量化标准、畸高畸低,存在明显倾向性,未按招标文件量化标准评审。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1、2、3项投诉事项,均以主观推断、经验判断为主,未提供客观、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以上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第4项投诉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理结果为: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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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