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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县2025年度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虫虫****公司
地址:**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18****广场1幢4层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县廉州镇廉东大道85号穗丰大厦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0日,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市虫虫****公司通过顺丰****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4月13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针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网的信息公告、开评标资料、投诉书及其附件、质疑函、质疑函答复、被投诉人的答复、评标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代理机构没有按采购文件的明文规定进行重新审核,质疑事项不成立****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不是招标文件的相关条例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委员会应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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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