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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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4FR项目名称:****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004FR001品目名称:****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边境经济合****开发区****电厂旁6号厂房)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司报名参加****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投标活动,对评分标准中客观分部分投入设备配置情况提出质疑。 具体内容: 1. 每有一台隧道洗衣笼得 1分,最高 4 分; 2. 每有一台隔离式洗衣机得 1 分,最高 2 分; 3. 每有一台非隔离式洗衣机得 1 分,最高 3 分; 4. 每有一台烘干机得 1 分,最高 3 分; 5. 每有一套后处理系统得 1分,最高 2 分; 6. 有净化车间得 2 分(需提供实景图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 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洗涤后清洁织物检测报告得 2 分; 注: 以上设备需提供购置合同、发票及现场照片,否则不得分 质疑事项:评分标准未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每有一台隧道洗衣笼得1分,最高4分”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经我单位核算,本项目实际洗涤处理量远低于4台隧道洗衣笼的设计处理总量,单台或少量隧道洗衣笼搭配其他辅助洗涤设备,已完全能够满足项目履约需求,无需配置4台隧道洗衣笼。4台隧道洗衣笼的配置要求,属于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过度配置,大幅增加了投标人的设备投入成本。中小规模投标人由于资金、规模等客观限制,难以承担4台隧道洗衣笼的购置、运维成本,而该条款以过量设备配置作为加分核心项,直接将多数中小规模合格投标人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仅偏向于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投标人,构成对中小规模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该条款未考虑项目实际需求,盲目追求设备数量,也造成了**浪费,****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性要求。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依法撤销或修改案涉项目评分标准中“投入设备配置情况”的相关不合理条款,尤其是“每有一台隧道洗衣笼得1分,最高4分”的条款,结合项目实际处理量重新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设备配置评分标准,消除排他性和指向性,保障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单位所提质疑事项(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的过度配置直接将多数中小规模合格投标人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仅偏向于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投标人,构成对中小规模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该条款未考虑项目实际需求,盲目追求设备数量,也造成了**浪费,****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经济性要求),未随质疑函一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质疑形式要求,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其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一供应商未随质疑函一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质疑形式要求,质疑不成立;其二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的评审因素,此打分设置并未对投标供应商形成投标限制。综上所述,本项目综合评分要求,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本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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