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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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2026年度“**市数字化二期城市综合管理系统二期视频监控系统”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区2026年度“**市数字化二期城市综合管理系统二期视频监控系统”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区2026年度“**市数字化二期城市综合管理系统二期视频监控系统”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公司
地址:**省**市**区新添大道南段半边街17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驻本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该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1、与本项目实际需要无关: 本项目属于[监控服务类项目],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涉密、军工、国安或其他需要特殊政治审查的行业领域。身份证信息仅能证明个人身份,与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履约能力和项目经验无任何逻辑关联。 2、现有材料足以证明人员真实性: 招标文件同时要求提供社保证明,该材料已足以证明拟派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的合法雇佣关系,并能核实人员的真实性。额外要求身份证复印件实属重复且不必要的过度收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属于典型的违规情形。
质疑事项2:本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具有排他性,****公司投标资格,****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4 或 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三表一注)(复印件加盖公章),须提供审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或自然人,提供2026 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未包含其他组织或具有独立承担民****公司;其他组织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出具经审计财务报告的主体资格,此资格要求,排除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可能性。 3、本次采购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替代方案仅适用于“****公司或自然人”,该表述存在逻辑矛盾:招标文件仅将“****公司或自然人”划定为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的适用主体,对于“成立超过一年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招标文件未设置任何可替代的证明材料选项,导致该类主体完全无法满足资格条件。自然人主体本身不存在“成立年限”的概念,该划分标准不适用于自然人供应商。 4、《****政府采购法》并未强制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审计报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而财务状况报告涵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多种形式,其中银行资信证明完全可以用于证明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与资信水平。本次招标文件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设置为唯一认可的财务状况证明方式,该要求超出了法定要求的范围。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准;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请求:一、请求对招标文件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这一资格条件予以调整,针对通过授权方式参与项目的分支机构类型增设相应规则,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分支机构,允许其以授权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二、请求对招标文件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一资格条件予以调整,增设针对其他组织、自然人及负责人类型供应商的合理替代要求,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供2024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2026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可提供2026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请求删除招标文件中“驻本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这一不合理要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一:本项目为城市综合管理视频监控系统运维服务项目,服务范围覆盖**区全域,视频监控点位数量多、分布广,属于面向城市公共安全公共服务项目,驻场人员需长期在辖区内现场开展设备巡检、故障处置、实时值守、应急配合等工作,人员在岗管理、身份核验、属地管理是项目履约、现场管控及应急联动的必要环节。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驻本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非对人员进行政治审查,而是基于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登记、属地人员核查、应急联络及人员在岗管控的实际履约需要,与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社保证明仅能佐证人员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实现人员身份实名核验、属地信息核对、现场出入管理等本项目必备管理要求,二者证明目的、使用场景完全不同,不存在重复收集、过度收集信息的情况。 结合本项目属性,驻场人员身份核验、实名备案是保障项目正常履约、现场管理的必要举措,该要求贴合视频监控运维服务项目的现场管理特点,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未增设无关条件,未限制、排斥任何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适用上述条例禁止情形。 回复二:本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进行设置,属于合法合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因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中规定可以允许分支机构参与的特殊情形:“该项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尽管“其他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二****政府采购活动,但是按照现行规定和国际惯例,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以自然人****政府采购活动”,故对本条进行补充说明: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4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三表一注),须提供审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公司,提供2026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提供2026年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回复三:针对贵司提供的质疑请求中“一、请求对招标文件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这一资格条件予以调整,针对通过授权方式参与项目的分支机构类型增设相应规则,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分支机构,允许其以授权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该项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尽管“其他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本项目属于该释义中特殊行业,允许分支参与投标。现对本条做出说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的,允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但须取得其所属法人的有效授权书。”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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