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贵阳贵安为民办“十件实事”之“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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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贵安为民办“十件实事”之“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6年**贵安为民办“十件实事”之“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品目编号:****002品目名称:品目二:全民健身路径工程(54个)、****广场(6个)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艳山红镇艳山红村白**路粑粑坳组149号004号-015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品目二、品目三客观分“产品保险:提供所投产品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产 品责任险、产品质量险、 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 (四险缺一不可)”的“所投产品”应该是指的整个品目清单的产品,跟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致,根据市场调查,硅PU、智慧球场管理系统、等产品基本没有对应保险,另外还有部分可能较少有保险,故对此项中标人评分存疑
事实依据:见我方附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后,分项评分畸高、畸低、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重新评审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品目二业绩定义不准,评委存在对 “业绩单位”“同一采购主体”(品目三只有“同一采购主体”) 解读分歧,审查尺度不一,客观分变成主观裁量分,易造成评审不公。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业绩项,未定义 “1 个业绩” 的判定标准,一份独立合同 = 1 个业绩,但本规则未明确界定。直接引发争议: 一份合同同时包含滑雪训练器 + 硅 PU 两类产品,算 1 个业绩还是 2 个业绩未界定 “同一采购主体”的范围,未说明是仅指独立法人单位,还是包含同一主管部门下辖所有分支机构 / ****体育局、各区县文旅局是否算作同一采购主体,****健身中心等),评委自由裁量空间极大。 “同一采购主体不重复计分” 未区分适用场景(核心逻辑漏洞)本项目是两个品类独立计分,但备注仅笼统写 “同一采购主体不重复计分”,未区分两类典型场景: 场景 1:同一采购主体,单份合同包含两类产品;场景 2:同一采购主体,多份独立合同(分别对应两类产品); 两种场景下能否分别计分,规则完全未明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六条、五十五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 4.《****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3:(品目二)中招标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智慧球场管理系统具备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远程实时观看球场的实时情况进行评分:1 个≤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 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数量<10个得 3 分;10 个≤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 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数量<20个得 5 分;20 个≤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 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数量得 6分。注:须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小程序或系统 APP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情况截图为证明材料,不提供的不得分。” 经过我方查询中标单位评分汇总表此项得到对应分值,但所使用的微信小程序、APP 未依法完成工信部备案且未查询到相关的微信小程序或者APP信息,佐证材料无效,不应予以计分,请重新评审并纠正评分结果。
事实依据:见我方附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需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服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未备案不得开展服务。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信部信管〔2023〕105 号:APP、微信小程序实行 “先备案、后使用”,无备案资质属于违规应用。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证明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得采信无效材料计分。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健康、环保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项目招标文件(品目二)的详细技术参数中的照明系统(含灯柱、灯具等)“球场AC220V 200W LED照明灯具+LED驱动电源(照明系统):固定式LED灯具、LED驱动电源”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照明电器大类,市电AC220V产品强制CCC。LED 灯具及 LED 驱动自2015年9月1日起全面强制CCC。虽然招标文件没有明确CCC要求,但也属于采购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写文件时候无法穷尽所有国标和法律法规所致,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下提供有效的3C产品证书 ,故需核查本项目各投标人提供3C证书情况
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文件没有对LED灯具及LED驱动的3C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列入3C目录产品未取得3C证书不得出厂、不得销售、****政府采购项目供货 ; 3、招标文件虽未单独把3C列为实质性条款,但3C是国家法定强制性准入,法律效力高于招标文件约定,不因招标文件未列明而豁免
法律依据: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29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25条:采购需求、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规(3C属于强制准入),招标文件没写要3C证书不等于免除产品法定3C义务(法律强制高于招标文件约定)。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 规定:照明电器(含灯具、LED 驱动)属于第十类强制认证产品。 5.国家认监委公告〔2021〕第 39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照明电器类明确包含:****体育馆、工矿、高棚灯属于此类)LED 模块用电子控制装置(LED 驱动电源) 6.安全:GB 7000.1-2023《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安全:GB 7000.201-2023《固定式通用灯具》;EMC:GB/T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LED 驱动:GB 19510.14《LED 模块用电子控制装置》 7.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监督处理。
请求:请按法定程序废标。采购方优化招标文件参数与资质要求,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及请求答复: 贵公司针对本项目品目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6年05月21日15:13:05,又在质疑函附件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6年5月10日,即贵公司最晚应在2026年6月1日提出质疑,本次质疑提交时间已超出法定受理期限。且贵公司并未参与品目二的采购活动,非投标主体资格,合法权益未受损害。综上,贵公司本次质疑事项依法不成立。 事实依据: 本项目于2026年5月8日****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介发布项目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为“自采购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2026年5月29日****交易中心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于2026年6月2日****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介发布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如贵公司对以上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标书代写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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