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贵阳贵安为民办“十件实事”之“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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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贵安为民办“十件实事”之“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2026年**贵安为民办“十件实事”之“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品目编号:****003品目名称:品目三:社区非标足球场(10个)、社区三人制篮球场(10个)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艳山红镇艳山红村白**路粑粑坳组149号004号-015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品目三中标人产品****公司存疑,后期如能正规程序申请核查后再提供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后期如能正规程序申请核查后再提供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品目三中客观分“产品保险:提供所投产品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产 品责任险、产品质量险、 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 (四险缺一不可)”的“所投产品”应该是指的整个品目清单的产品,跟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致,根据市场调查,人造草、智慧球场管理系统、等产品基本没有对应保险,另外还有部分可能较少有保险,故对此项中标人评分存疑
事实依据:见我方附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后,分项评分畸高、畸低、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重新评审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同一采购主体”解读分歧,审查尺度不一,客观分变成主观裁量分,易造成评审不公。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业绩项,未定义 “1 个业绩” 的判定标准,一份独立合同 = 1 个业绩,但本规则未明确界定。未界定 “同一采购主体”的范围,未说明是仅指独立法人单位,还是包含同一主管部门下辖所有分支机构 / ****体育局、各区县文旅局是否算作同一采购主体,****健身中心等),评委自由裁量空间极大。 “同一采购主体不重复计分” 未区分适用场景(核心逻辑漏洞)本项目是两个品类独立计分,但备注仅笼统写 “同一采购主体不重复计分”,未区分典型场景:统一采购主体不同合同,是真实履约成果,能够体现履约实力,我司认为其条款涉嫌歧视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六条、五十五条;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 4.《****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智慧球场管理系统具备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远程实时观看球场的实时情况进行评分:1 个≤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 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数量<10个得 3 分;10 个≤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 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数量<20个得 5 分;20 个≤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系统 APP 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数量得 6分。注:须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小程序或系统 APP远程实时观看球场情况截图为证明材料,不提供的不得分。”中标单位评分汇总表此项得到对应分值,但经过我方查询,其所使用的微信小程序、APP 未依法完成工信部备案,佐证材料无效,不应予以计分,请重新评审并纠正评分结果。
事实依据:见我方附件-查询截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需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服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履行备案手续,未备案不得开展服务。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信部信管〔2023〕105 号:APP、微信小程序实行 “先备案、后使用”,无备案资质属于违规应用。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证明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得采信无效材料计分。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5:(品目三)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生产厂名与厂址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不一致 ,需核查
事实依据:见我方附件-见官方公示截图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说明“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此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质疑事项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生产厂名与厂址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不一致,需核查 。 事实依据:见官方公示截图
事实依据:见我方附件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说明“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 2、《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如此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质疑事项7:CC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健康、环保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项目招标文件(品目二、品目三)的详细技术参数中的照明系统(含灯柱、灯具等)“球场AC220V 200W LED照明灯具+LED驱动电源(照明系统):固定式LED灯具、LED驱动电源”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照明电器大类,市电AC220V产品强制CCC。LED 灯具及 LED 驱动自2015年9月1日起全面强制CCC。虽然招标文件没有明确CCC要求,但也属于采购方或招标代理机构写文件时候无法穷尽所有国标和法律法规所致,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下提供有效的3C产品证书 ,故需核查本项目各投标人提供3C证书情况
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文件没有对LED灯具及LED驱动的3C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列入3C目录产品未取得3C证书不得出厂、不得销售、****政府采购项目供货 ; 3、招标文件虽未单独把3C列为实质性条款,但3C是国家法定强制性准入,法律效力高于招标文件约定,不因招标文件未列明而豁免
法律依据: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29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25条:采购需求、投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法规(3C属于强制准入),招标文件没写要3C证书不等于免除产品法定3C义务(法律强制高于招标文件约定)。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 规定:照明电器(含灯具、LED 驱动)属于第十类强制认证产品。 5.国家认监委公告〔2021〕第 39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照明电器类明确包含:****体育馆、工矿、高棚灯属于此类)LED 模块用电子控制装置(LED 驱动电源) 6.安全:GB 7000.1-2023《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安全:GB 7000.201-2023《固定式通用灯具》;EMC:GB/T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LED 驱动:GB 19510.14《LED 模块用电子控制装置》 7.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2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监督处理。
请求:请按法定程序废标。采购方优化招标文件参数与资质要求,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采购人****公司质疑事项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于2026年6月12****委员会就本项目品目三开展协助答疑工作。现将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1: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6年05月21日15:12:20,又在质疑函附件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6年5月10日,即贵公司最晚应在2026年6月1日提出质疑,本次质疑提交时间已超出法定受理期限。 2.根据****总局 公告 2023年第36号《****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产品种类及代码-51.灯具(1001)’已明确灯具强制认证产品不包括“(1)隧道灯具;(2)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3)总高度不低于 2.5m(≥2.5m)的柱式合成灯具和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用灯具;(4)投光灯具;(5)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6)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7****诊所用灯具;(8)通风式灯具;(9)仅能使用自镇流双端LED 灯的固定式通用灯具”。本次招标文件 第二章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6、详细技术参数 中 第4项‘照明系统 (含灯柱、灯具等)’属于“(3)总高度不低于 2.5m(≥2.5m)的柱式合成灯具和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用灯具”情形,故本项目照明系统 (含灯柱、灯具等)未要求提供CCC认证证书。 3.采购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提供相关产品3C认证或其他强制认证等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本次采购由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执行,确保采购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总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要求。 质疑答复2: 经复核,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其生产厂家“国体浩康****公司”的厂址为“**市**高新区槐安东路312****中心A座401室”,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厂家名称一致,厂址物理位置相同。 质疑答复3: 代理机构在2026年6月10日向**康力源****公司出具《质疑有关情况的核实函》,该公司回函中回复“《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的地址文字为细微简写,厂名完整一致,厂址物理位置完全相同,无虚假、无隐瞒、无实质性偏离”。****委员会复核被质疑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生产厂家“**康力源****公司”的厂址为‘**省**市**大道北侧’,该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为“********园区**大道北侧”,其声明函符合采购文件评审要求,评标委员会严格根据采购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质疑答复4: ****委员会协助答疑回复,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质疑答复5: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6年05月21日15:12:20,又在质疑函附件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为2026年5月10日,即贵公司最晚应在2026年6月1日提出质疑,本次质疑提交时间已超出法定受理期限。 2.****委员会协助答疑回复,同一采购主体指‘独立法人单位’,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质疑答复6: 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产品保险”是指供应商所投的全部产品的保险,否则不得分,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委员会复核,中标单位该项评分无误。 质疑答复7: 该质疑事项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提出质疑的事实依据、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法律依据等,本次质疑提交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针对质疑事项中涉及的“中标人产品的部分检测报告”有关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各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委员会复核,中标单位该项评审无误。 相关事实依据详见质疑答复函附件。质疑请求答复: 综上,基于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本次评审结果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客观、合规评审。 如贵公司对以上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答复函附件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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