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
三、采购日期:2026-04-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桑里村**新区澄东一巷R-1-35
被投诉人 1 :****人民医院
地址:****市罗城县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路42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锦城国际6栋16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1 :******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桑里村**新区澄东一巷R-1-35
当事人 2 :****人民医院
地址:****市罗城县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路42号
当事人 3 :****公司
地址:**市**区锦城国际6栋16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人民医院为业主、****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有质疑,于2026年5月15日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9日向本局递交投诉书。经本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超融合一体机”第1条、第2条、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8条、第26条、第28条等技术参数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及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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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