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区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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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2品目名称:品目2:****幼儿园、新场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市圣城街道圣城街与东升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人力**产业园212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不符合法规要求。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中,公告成交明细中缺少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名称和本国产品声明函,公示信息不完整,违反公平公正公**则。依据国办发〔2025〕34 号强制规定:适用本国****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声明函是法定必要投标文件;工程、服务、食品农林矿等除外品类采购,无需提供。本国产品声明函属于法定应公开的文件,未公示导致无法核查其是否真实、合规,无法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评审与结果公正性存疑。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明确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3、财政部及多地财政部门文件强调:中标结果公示必须同步公开本国产品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请求:1、公示详细的中标明细,包括成交标的名称、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2、公示本国产品声明函。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贵公司关于《****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第四幼儿园等19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2:****幼儿园、新场幼儿园等7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品目编号:****002)”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6年07月28日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不符合法规要求。 质疑答复1:(1)本品目已于2026年7月29****政府采购网、**省公共**交易网发布结果变更公告,补充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采购的货物来源范围要求为本国合法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货物。本项目已依法预留预算总额的30%(含)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价格扣除政策”章节明确约定“本项目预留金额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再享受价格扣除”。 《****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国办发〔2025〕34号要求同步公告《本国产品声明函》的适用前提是:项目采用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供应商凭该函享受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并未将《本国产品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该函是享受价格优惠的配套佐证材料,本项目结果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此,贵公司对于以上内容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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