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州职业技术学院 (黄姚校区) 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 (重)项目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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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于 2026 年 08 月 12 日提交的《****学院 (黄姚校区) 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 (重)》(项目编号:****)质疑函,我代理机构已于当日收悉。 我单位受****委托承担本项目采购代理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及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约定,****小组对贵司全部质疑事项逐一核查复核,现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 1
质疑内容:评审专家以贵司未按询标要求提供低价证明材料为由判定竞标无效,贵司认为已按文件要求提交成本测算材料,仅需提供书面成本说明,无需提供业绩材料。
(一)核查情况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第(5)项贯彻响应《****财政局****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2025)4号)》的指导精神明确约定,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评审小组有权发出澄清通知,要求供应商完整举证报价合理性,举证材料不限于成本测算,可配套同类项目履约业绩、合同、验收凭证、发票等佐证材料,用于核实报价真实性,防范恶意低价竞标。
2、****小组已向贵司出具正式书面澄清通知,明确要求补充近三年同类供水加压项目中标公告、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佐证材料,用以印证成本测算数据具备真实履约基础。
3、贵司仅提交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未按照澄清通知要求提供配套外部佐证材料,评审小组无法核实测算成本与实际市场实施成本是否匹配,无法排除低于成本恶性竞争风险。
4、贵司提交的自制成本测算说明及内部成本明细表:(一)报价合理性总体说明第(5)项:我方采用的水泵、气压罐等是长期**企业,并都是微型企业;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明确:供水水泵制造商为****公司;气压罐制造商为**安****公司;304不锈钢管阀制造商为**金****公司;水泵控制柜制造商为******公司与(二)成本构成分析中1.设备制造 说明 含变频供水机组、水泵、控制柜、管阀配件等,我方自主生产不相符,由此贵司提供的说明函无效。标书代写
4、财政部 87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必要相关证明材料” 不限于自制内部测算文件,评审小组结合异常低价情形要求补充客观佐证资料,属于正常询标核实行为,未超出法定澄清范围。
(二)依据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第四条;
2、《****财政局****政府采购低价异常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贺财采(2025)4号)》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
(三)答复结论
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业绩佐证材料系对异常低价开展合理性核查的法定询标行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举证,评审小组据此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 2
质疑内容:评审专家违规增设业绩举证要求超出竞价谈判文件与法规范围。评标阶段评委临时新增要求“提供业绩”,属于创设招标文件不存在的评审条件。以“无法提供业绩”直接否决投标(废标),评审依据无文件支撑。标书代写
(一)核查情况
1、采购文件已提前约定,针对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发票等材料佐证报价合理性,该类业绩材料仅作为报价真实性的辅助佐证,并非新增投标资格条件、未增设独立评审打分项,不属于创设文件外评审标准。标书代写
2、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存在异常低价的内容进行澄清,本次要求补充业绩材料仅用于印证成本测算真实性,未变更采购需求、未新增实质性响应要求,在法定澄清边界之内。标书代写
3、贵司混淆 “投标资格硬性业绩门槛” 与 “低价澄清辅助佐证业绩” 两类材料的法律属性,本项目未将业绩设置为投标准入条件,仅在报价异常场景下作为核实依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原评审记录显示,认定贵司竞标无效的核心原因为贵司未完整配合低价澄清举证、无法证实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竞争风险,并非单纯以无业绩直接废标。
(二)依据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三)答复结论
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评审小组要求补充同类项目佐证材料属于针对异常低价的合规澄清行为,未创设招标文件以外的评审标准,案涉竞标无效认定合法合规。
三、综合答复意见
经复核采购文件、澄清通知、贵司举证材料、全套评审原始记录,贵司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对贵司作出的竞标无效认定维持不变,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正常开展。标书代写
四、权利告知
贵司如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完整书面****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出本次质疑范围,投诉材料需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相关规定。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 年 0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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