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于2026年8月13****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8月17日收到******公司提交的书面质疑函,现就本次质疑的答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质疑供应商
******公司
二、质疑事项
质疑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货物制造商新界****公司填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严重不实。新界****公司实际指标符合大型企业划型标准,不属于中小企业,成交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请求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成交供应商予以行政处罚。
三、核查事实
1、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23-2025 ****报社保参保信息:新界****公司 2023 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 1579 人;2024 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 1747 人;2025 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 1653 人,历年参保人数均超过 1000 人。
2、根据企业公开披露资料,新界****公司 2022-2025 年度营业收入均远超 40000 万元。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该企业属于大型工业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新界****公司从业人员 180 人、营业收入 5987.48 万元,相关数据与企业公开可查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该不实声明若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将对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损害采购公正性。
四、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35 号,《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答复处理意见
本****政府采购网发布废标公告,原采购结果不再执行,案涉成交结果已消灭,本次针对原成交结果的质疑事项已失去处理基础。 本项目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组织,****政府采购网发布。 针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线索,采购代理机构已将全套证****财政局****管理科,由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六、投诉权利告知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质疑答复公告不服,可在收到质疑答复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规定,****政府****管理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依法提起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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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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