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质疑答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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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本项目质疑答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供应商:******公司
二、质疑受理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 年 9 月 10 日收到******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收到质疑材料后,报送采购人****核实确认,****委员会开展专项核查,现将质疑事项及答复公示如下:
质疑事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混淆竞标人与制造商主体,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资格审查,成交结果应当予以纠正。请求重新审查该份声明函、认定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或依法确定合格成交供应商。
质疑人主张: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表格表头栏目名称为 “竞标人”,但表格内填写的是设备制造企业****公司,混淆竞标响应主体和产品制造主体;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该填写错误应判定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核查及答复:案涉《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标准模板编制,表格表头 “竞标人” 文字来自招标文件模板本身;表格内填写的****公司为本项目变频供水设备实际制造企业,完整填报该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微型企业划型数据;声明函声明责任段落、CA 电子签章主体均为成交响应供应商****,为声明函法定出具责任主体。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货物类项目中小企业资格审查以货物实际制造企业作为划型判断对象。本项目设备制造企业划型信息完整真实,虽模板表头文字存在表述问题,但实质性信息清晰可识别,不存在混淆主体、虚构企业、声明内容不实情形,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政府采购法规规定。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提出的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等请求不予支持。
三、综合处理意见
****委员会核查确认: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系使用招标文件给定模板填报,制造企业、企业划型等实质性信息真实有效,可证明供货设备为微型企业制造;模板栏目标题表述瑕疵未对资格审查及成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推进。
四、权利告知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意见有异议,可自收到质疑答复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书应当载明明确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随附相应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
202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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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
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质疑答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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