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项目编号:****)质疑答复情况予以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
2. 项目编号:****
3.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 采购人:****
5. 采购代理机构:****
6. 质疑供应商:******公司
二、质疑受理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 年 9 月 10 日收到******公司提交的本项目《质疑函》。收到质疑材料后,报送采购人****核实确认,****委员会对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底稿开展专项核查,现将质疑事项及答复公告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一: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填报,声明无效,应取消成交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不严,采信无效材料,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
质疑人主张: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变频供水设备 2、3 条目表格内填报主体为****公司,签章主体与表格列明主体不一致,属于虚假填报;评审委员会未核查主体一致性,采信无效材料。
核查情况: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系使用招标文件自带模板编制,表格内填写的****公司为本项目供水设备实际制造企业,并完整填报企业划型相关数据。声明函出具责任主体及 CA 电子签章均为响应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货物实际制造企业作为划型判断对象,代理商填写所投货物制造企业信息,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填报逻辑,不存在虚构主体、骗取政策优惠的主观行为。声明函仅存在模板表头文字瑕疵,制造主体、划型等实质性信息真实,不属于虚假填报情形。评审委员会审查行为符合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据此要求取消成交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二: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填写严重不规范,以项目整体名称替代具体货物标的,声明函依法无效,应取消成交资格,评审结论错误、评审结果不公。
质疑人主张:成交供应商声明函中以项目整体名称作为标的,未逐项列明具体货物,填报格式不符合规范,声明函应属无效,评审结果不公。
核查情况:经核查,声明函第 1-3 项已逐项对应采购清单,完整列明 “变频供水设备 1、变频供水设备 2、变频供水设备 3” 具体货物、制造企业及划型信息,可与采购货物一一对应;第 4 项属于供应商自行增加的冗余填报条目,评审过程未将该条目作为中小企业政策评审依据,全部采购货物的中小企业属性由 1-3 项内容予以确认。该冗余条目未改变实质性评审判断,未对评审及成交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不足以造成整份声明函无效。
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主张声明函整体无效、取消成交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综合处理意见
****委员会核查: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存在表头文字笔误、冗余填报两项格式瑕疵,但货物制造主体、企业划型等核心实质性内容真实有效,能够证明供货设备为微型企业制造,上述瑕疵未对资格审查、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规定,不予支持质疑供应商提出认定声明函无效、取消成交资格、重新评审的请求,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推进。
四、权利告知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书应当载明明确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
202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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