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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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

合同金额(元):****6500.00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针对原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进行补充:
(1)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银行出具的符合本协议约****银行保函。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银行保函后,向乙方支付与保函所担保金额相等的货款。
(2)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按要求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3)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政府审计决算之日止。若保函有效期届满,但项****政府审计决算的,乙方应当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提供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完全覆盖至项****政府审计决算。
(4)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甲方在保函有效期内,因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需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仍未履行义务,甲方可凭书****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乙方享有知情权。
(5)保函原件由甲方留存保管;保函到期且乙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将保函原件退回乙方。
(6)乙方提交的保函文本需经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认可的保函不予接受。
(7)乙方提供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款项支付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保障项目高效有序推进。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9月14日至2026年09月20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地址:**市**区宝城**二路118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支付中心

地址:**市**区**东路31号108

联系电话:0755-****2127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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