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国际中药港F地块-中药材市场二期第3幢26、28号
邮政编码:537000
法定代表人:孙之良
联系人:孙之良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9日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原件(落款时间为2026年9月8日),我公司对贵方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成交,导致评审结果损害了质疑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人提出,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1.服务需求一览表”“8、验收要求”中“4.所投产品如涉及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其提供的产品须****管理局颁发的批准文号,并于交货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在投标响应中,申报的实质响应品种“龙血竭”,生产企业标注为****公司。经质疑人****管理局官方查询渠道核实(https://www.****.cn/datasearch/home-index.html#category=yp),****公司未取得“龙血竭”品种对应的国药准字批准文号,不具备该品种的合法生产资质。属于虚假响应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质疑答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依规妥善处理本次质疑事项,查清项目事实真相,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我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发函要求****协助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就本次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全套佐证材料。我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收到****交来的回复函及相关材料。现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管理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8号,2026 年5月15 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在标签中标注药品批准文号。
截至本项目评审及答复出具之日,****管理局****管理局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因此,****一中药饮片属于实施审批管理品种。
普通中药饮片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典》或者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无需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具备对应《药品生产许可证》即可生产。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分标2中药饮片采购清单中的“龙血竭”,技术指标并未要求其必须是具备药品批准文号。经查,目前,****管理局****管理局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因此,****一中药饮片属于实施审批管理品种。意味着,中药饮片按《中国药典》或各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监局药品注册审批,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即可生产。
结合****提供的所投中药饮片“龙血竭”的生产厂家“****公司”生产资质证明材料,****公司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局药品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中药符****062)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编号:冀药监中药符(2025)082号),通知单载明的检查结论均是“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
提供的龙血竭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C****26001)上载明的执行标准和检验依据是《****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检验结论是“本品按《****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上述说明,****公司具备合法生产中药饮片“龙血竭”的资质,且所生产的“龙血竭”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至于质疑人提到的,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1.服务需求一览表”“8、验收要求”中“4.所投产品如涉及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其提供的产品须****管理局颁发的批准文号,并于交货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条款属于“履约验收条款”,该条款也明确了两点:1.时间节点是“中标交货验收阶段”,而非投标评审阶段;2.适用前提:涉及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截至本项目评审及答复出具之日,****管理局****管理局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因此,****一中药饮片属于实施审批管理品种。质疑人自行认为中药饮片“龙血竭”属于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从而认为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成交,与事实不符。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查,目前,****管理局****管理局尚未正式发布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因此,****一中药饮片属于实施审批管理品种。****公司具备合法生产中药饮片“龙血竭”的资质,且所生产的“龙血竭”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管理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中药饮片的标签应当注明产品属性、品名、规格、中药材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贮藏条件等;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9月17日
附件信息:
****公司-质疑函.pdf (3.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