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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华伟
地址:**市融水苗族自****集团C-3村(苗家小镇特色商业街8栋3层04号商铺)
贵公司于2026年9月14日提交的关于2026年“党建+社工+精准救助”关爱行动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收悉。经采购人****和我公司复核,现答复如下:
一、程序性核查情况
****公司质疑事项中有关人员储备、履约能力的主张,我公司及采****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并于2026年9月15****公司发出《关于商请提交人员佐证材料用于质疑核查的通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在职员工近6个月(2026年3月至8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在职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该通知同时明确:本次属于质疑处理阶段商请提交佐证材料,贵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提交****公司主张的,我公司将仅依据项目原有响应档案、评审档案依法出具质疑答复;本次商请提交材料不中止、不扣除法定7个工作日质疑答复期限。
贵公司于2026年9月18日出具《关于质疑核查材料提交事宜的复函》,主张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质疑阶段代理机构并无法定权限强制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以外的新增佐证材料;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递交全部响应文件,且已通过资格审查,不具备补充提交上述材料的法定义务,故决定不予提交。因此,我公司依据项目原有响应档案、评审档案及核查情况作出如下答复。
二、答复意见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我公司投2026年“党建+社工+精准救助”关爱行动服务项目,于2026年9月10****公司的资格审查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内第二条资格审查结果显示:我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该说法与事实不符。
贵公司认为,贵公司已在开标大厅通过资格审查,并进入磋商和二次报价环节,且有评审结果,故资格审查结果告知函认定其未通过资格审查与事实不符。经核实,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为4家,均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了二次报价。对上述事实,我公司不持异议。标书代写
但“进入磋商、二次报价并取得评审得分”并不当然等于经复核后仍为合格供应商。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评审结果及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复核。经复核,贵公司响应文件存在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的情形,故资格审查****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并非仅以开标大厅阶段性显示为依据。质疑事项一所述理由,不能推翻复核后认定的事实。标书代写
因此,质疑事项一不能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告知函内第四条第(一)点显示:我公司不具备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投标文件已按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已承诺满足“(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
贵公司认为,其已按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故应通过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柳财采〔2022〕9号)第四条,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规定是为了简化供应商证明材料,并非免除供应商实际具备法定资格条件的义务,更不等于只要提交承诺函就必然通过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该条件是法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当实际具备。若其承诺内容与响应文件其他材料、客观事实明显不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结合响应文件及核查情况,对其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作出认定。
本项目核心内容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贵公司响应文件显示从业人员仅2人,仅2人持有助理社工师证,其余人员拟“中标后进行招聘”,且贵公司无社会工作服务类项目履约记录。****公司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贵公司明确表示不予提交,故其人员储备和履约能力主张缺乏证据佐证。
质疑事项二不能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三:告知函内第四条第(一)点显示:1.无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储备;2.拟投入人员配置不足。社会工作人员、人员配备不是资格审查部分,只是作为加分条件。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服务响应表》已响应招标要求,我公司中标后会通过聘请或招聘等方式对本项目人员进行补充,并承诺配备的项目工作人员数量达到项目要求。
贵公司主张社会工作人员及人员配备不属于资格审查内容,仅应作为评审加分因素。经复核,该主张不能成立。
我公司并非将“社工人员储备、人员配置”单独设为资格条件,而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司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项目核心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人员储备和配置是判断该能力的关键依据。评审阶段可作为加分因素,不影响资格审查阶段作为能力判断依据。
贵公司响应文件显示从业人员仅2人,仅2人持有助理社工师证,其余人员拟“中标后进行招聘”。****公司提交在职员工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贵公司明确表示不予提交。贵公司关于中标后补充人员的承诺,不能证明其在投标时已具备稳定、可投入本项目的专业团队。
此外,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即核心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不得通过转包或违法分包完成。因此,贵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应以其投标时自身拥有的人员储备和专业能力为基础,不能以中标后招聘或依赖分包替代。
质疑事项三不能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四:告知函内第四条第(一)点显示:3.无同类项目业绩。业绩不是资格审查部分,只是作为加分条件。以业绩要求来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理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贵公司主张业绩不是资格审查部分,只是作为加分条件,以业绩要求来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经核查,我公司并未将“无同类项目业绩”单独设定为资格门槛,****公司无同类项目业绩为由否定其资格。本项目资格审查中,采购人、采购****公司无社工专业人员储备、人员严重不足、项目定位与采购需求不符、经营范围不含社会工作服务等情形,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同类项目业绩虽作为评审加分因素,但在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时,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一。贵公司将其曲解为“仅因无业绩即否决资格”,与事实不符。
质疑事项四不能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五:告知函内第四条第(一)点显示:4.项目定位错误。项目定位错误不属于资格审查项
贵公司主张项目定位错误不属于资格审查项,且“竞标人介绍”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范畴。经复核,该主张不能成立。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一个整体,资格审查及复核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结合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贵公司在响应文件“竞标人介绍”中注明“是一家深耕**本地的综合性传媒与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涵盖广告策划、数字内容制作、信息系统集成及图文印刷等。公司团队稳定,具备较强的在地化服务与综合后勤保障能力”,将自身定位为“配合采购方及项目主导方,做好宣传物料制作、政策传达及基础服务保障工作”,与本项目核心服务内容明显不符。在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前提下,贵公司既无社会工作专业团队,又将自身定位为辅助性角色,进一步印证其不具备独立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质疑事项五不能成立。
(六)质疑事项6:告知函内第四条第(二)点显示:关于经营范围的说明,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2020)727号),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因此,本次资格审查并非仅以“经营范围不含社工”为由作出结论,而是综合考量贵单位在专业人员、项目业绩、专业资质等方面的实际履约能力后,认定贵单位明显不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公司响应文件已按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已承诺满足“(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求。
贵公司认为,根据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且其已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满足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我公司认同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关于不得仅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依据的精神。但本项目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含“社会工作服务”为由作出结论,****公司在社工专业人员、项目业绩、人员配置、项目定位等方面的实际履约能力后,****公司明显不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经营范围不含社工服务,仅是佐证因素之一,并非唯一依据。
贵公司虽提交《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但该承诺不能替代对实际履约能力的审查,也不能推翻响应****公司不具备本项目所需专业能力的事实。****公司商请提交人员佐证材料,贵公司明确表示不予提交。
质疑事项六不能成立。
****公司《关于质疑核查材料提交事宜的复函》的答复
对应事实与理由:贵公司《关于质疑核查材料提交事宜的复函》主张,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质疑阶段代理机构并无法定权限强制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以外的新增佐证材料,故决定不予提交。
答复:
1、我公****公司提交材料。《关于商请提交人员佐证材料用于质疑核查的通知》已明确载明,本次属于质疑处理阶段商请提交佐证材料,贵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提交****公司主张的,我公司将仅依据项目原有响应档案、评审档案依法出具质疑答复。贵公司拒绝提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我公司予以尊重。
2、商请提交材料属于质疑核查程序,****公司在资格审查环节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我公司系在质疑处理阶段,****公司关于人员储备、履约能力的主张而商请提交佐证材料。该核查程序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公司增设法定义务。
3、贵公司拒绝提交材料,****公司依据现有档案依法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已依据项目原有响应档案、评审档案及现有核查情况,对贵公司质疑事项逐项作出答复。
4、信用承诺制度不能对抗法定资格条件的实质审查。柳财采〔2022〕9号文关于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审查环节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其目的在于简化材料,并非免除供应商实际具备法定资格条件的义务。贵公司人员储备和履约能力的主张与其响应文件所载明的事实明显不符,且拒绝提交佐证材料,故其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免于核查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答复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函》所述质疑事项均不能成立。贵公司请求恢复本项目合法供应商资格、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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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三(融翔).pdf (21.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