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富邦****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接庄街道济州路八里营村中广伟业产业园内北二排中一户
邮编:272000
联系人:宋福亮
电话:158*****169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文化和旅游设施设备更新项目——文物展柜更新项目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收到质疑人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021****765121)递交的关于****文化和旅游设施设备更新项目——文物展柜更新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经过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通柜样品30分作为评分项,分值占比高、通柜技术具有倾向性未对应问题,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样品评审标准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示,涵盖了工艺细节、材质质感、结构稳定性等多个维度,重点核验多套电动机构联动运行效果、钣金加工装配精度、机构之间配合顺滑度、运行噪音、人机操作体验、整机外观工艺、多机构同步工作是否发生干涉等整机综合表现,各项评分指标均对应具体的考察要点,具备可操作性与量化基础。对于部分涉及美学设计、整体协调性等难以完全量化的因素,设定的分值区间合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惯例。样品分值设置旨在全面评估投标产品的实际制造水平与履约能力,符合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倾向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律依据:
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内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所有证明材料须提供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未提供、签章不全或材料无法佐证的,对应评审项不得分该要求设置模糊,影响公平竞争。
答复: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质疑人未具体指出招标文件中哪些技术参数及证明材料具有倾向性,亦未具体指出哪些评审规则存在瑕疵。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系依据****文物保存的实际需求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旨在确保文物展柜具备必要的恒湿、安全防护及展示效果,所有参数均具有明确的功能指向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倾向性。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均是为了验证供应商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符合采购需求所必需的文件,属于合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范畴,未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过高门槛,亦未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或排斥。该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法律依据:
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涉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不公平、不公正问题。
答复: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请质疑人详见2026年9月22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二)。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设置的多个评分点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导致评分标准存在主观性,主观分过高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分标准的评审因素根据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所设置,各项评分指标描述清楚具体,档次分明,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对文物展柜的材质、工艺、安全性能、照明和玻璃等技术参数等关键技术指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技术参数与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评分项一一对应,评审专家可依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技术方案及实物样品等进行客观比对和打分,不存在模糊不清或缺乏判定标准的情形。此外,对于部分涉及美学设计、整体协调性等难以完全量化的因素,设定的分值区间合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惯例,旨在择优选取最能满足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主观分和客观分没有主次之分,而是根据项目特点设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除了对价格分的分值有规定,对技术分和商务分(或对主观分和客观分)的分值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质疑人认为评委的主观评价无法保证公正、公平,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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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