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部分小学智慧黑板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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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黑板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中**府A区A1栋9-1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次采购项目面向14所小学共计320套设备,但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包含哪14所小学,每个小学需要多少套设备,后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实施步骤、工期进度、安装调试等实施方案,根据实践可知,不同学校的所在位置、所需设备数量以及设备应用场景不同,所需的工期进度等也会不同,如果采购方在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这些相关信息,投标供应商很难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因此采购方应在招****学校****学校所需设备数量相关的信息,以便投标供应商能提供具体实施方案。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节商务要求“一、交货期及交货地点2.交货地点:******小学、**小学、永乐小学、****小学、山水小学等14所小学共计320套)” (2)招标文件第16页“评分表——主观分——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具体情况提供实施方案,包含与现状相结合的完善可行的实施步骤或流程、工期进度、风险控制、安装调试等,根据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完整性进行评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一款:“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质疑事项2:(1)该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是符合国家国标标准的成熟型货物,其中的视频、文字、图像等都在本地机房储存,属于机房不可分割一部分设备,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检测报告,而采购方却在评分表中要求提供蓝牙版本检测报告以及智慧黑板内置摄像头数量检测报告。根据财库〔2023〕7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可以在中标以后提供,在投标阶段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即可。因此,采购方要求在投标阶段提供这些检测(检验)报告不具备科学合理性,应当予以删除。 (2)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结果显示,现行的国家标准计划《信息安全技术 蓝牙安全指南》中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只适用于5.0以下版本(包含5.0版本),然而采购方要求的蓝牙版本至少是5.1版本及以上,明显要求过高,与项目实际不相匹配,与国家标准不符,不具备合理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17-18页“客观分——履约能力——2.为保障使用智慧黑板教学过程中对无线通信技术安全性、传输速率、覆盖范围的性能需求,智慧黑板内置蓝牙协议版本5.1的得1分,内置蓝牙协议版本5.2的得2 分,内置蓝牙协议版本5.3 的得3分,内置蓝牙协议版本5.4及以上的得6分;证明材料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供应商公章为准,不提供或证明材料不符合不得分。 3.为保障使用智慧黑板教学 环境中对课堂数据采集性能的需求,智慧黑板内置摄像 头数量为2个的得1分,智慧黑板内置摄像头数量为3个的得2分,智慧黑板内置摄像头数量为4个的得5分;证明材料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供应商公章为准,不提供或证明材料不符合不得分。”
法律依据:(1)《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3〕7号):三、采购人在项目的投标、响应环节,****中心相关设备、服务进行检测、认证,也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可视为符合规定。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事项3:(1)评分表中表明任一软件制造商缺1项证明或著作权扣3分,该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极不合理,严重失衡,缺项扣分的分值比总分多,总扣分值可达18分,总分才9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极端情形,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 (2)据“国家版权局”查询结果显示,评分表要求的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开发者技术成果以及软件开发能力的认可,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且与货物类采购——国家国标标准的成熟型货物不相匹配。就采购项目而言,软件的实际功能和适用性显然比是否拥有著作权更为重要,加上项目所采购的产品是市场上的成熟型货物,只要制造商所提供的产品各方面指标都能满足采购需求即可,不需要制造商具有软件开发能力。此外,将该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可能会排除一些有潜力但尚未获得著作权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从而限制市场竞争。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来说,获取软件著作权可能需要额外的成本和时间投入,这可能会增加他们参与竞标的难度,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3)评分表要求制造商具有国产化处理器产品兼容互认证明和国产化操作系统认证产品证明,明确了只要国产化的处理器和操作系统,这属于非实质性要求。一方面,该项目采购的是国家标准货物,国内制造商提供的具有符合国标协议接口的产品都属于国产化操作系统,都能互相兼容,另一方面,就采购的目的而言,更应该考虑的是产品的质量、性能、功能、价格、售后服务等多个因素,****学校需求的产品。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18页“客观分——履约能力——4.所投“校园设备运维管理功能软件”及“视频展台功能软件”的制造商均具有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软件著作权、国产化处理器产品兼容互认证明和国产化操作系统认证产品证明得9分,任一软件制造商缺1项证明或著作权扣3分,扣完为止,证明材料以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及投标供应商公章为准,不提供或证明材料不符合不得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国****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请求:请求:为响应国家号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建议删除上述不合理的评审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重新进行招标,以维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 ****: 我公司于2024年08月15日收到贵单位通****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关于“****智慧黑板采购项目”项目的质疑函,现针对贵单位质疑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本次采购项目面向14所小学共计320套设备,但采购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包含哪14所小学,每个小学需要多少套设备,后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实施步骤、工期进度、安装调试等实施方案,根据实践可知,不同学校的所在位置、所需设备数量以及设备应用场景不同,所需的工期进度等也会不同,如果采购方在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这些相关信息,投标供应商很难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因此采购方应在招****学校****学校所需设备数量相关的信息,以便投标供应商能提供具体实施方案。 回复:本项目交货地点已在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中明确说明为******小学、**小学、永乐小学、****小学、山水小学等14所小学共计320套)。其中学****教育局为中心,****小学,****小学。本项目采购文件已要求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日内完成所有的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同时明确告知各潜在投标供应商本项目采购预算包括货物制造、包装、运输、装卸、验收、人员培训、税金、保险、安装、调试、保修等一切费用;投标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进行投标成本核算。本项目交货地点已****学校所在位置,投标供应商可根据采购文件所要求的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1)该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是符合国家国标标准的成熟型货物,其中的视频、文字、图像等都在本地机房储存,属于机房不可分割一部分设备,在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检测报告,而采购方却在评分表中要求提供蓝牙版本检测报告以及智慧黑板内置摄像头数量检测报告。根据财库〔2023〕7号文件的规定,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可以在中标以后提供,在投标阶段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即可。因此,采购方要求在投标阶段提供这些检测(检验)报告不具备科学合理性,应当予以删除。 (2)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结果显示,现行的国家标准计划《信息安全技术 蓝牙安全指南》中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只适用于5.0以下版本(包含5.0版本),然而采购方要求的蓝牙版本至少是5.1版本及以上,明显要求过高,与项目实际不相匹配,与国家标准不符,不具备合理性。 回复:(1)本****数据中心相关设备,因此不适用于上述财库〔2023〕7号文件。评审因素中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基于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行业标准的严格考量,旨在确保投标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在兼顾预算充足并合理使用及设备技术领先性和可拓展性的基础上,选择最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性能及品质最优的产品,避免潜在供应商对采购需求的虚假响应,该评审因素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2)你单位引用的《信息安全技术蓝牙安全指南》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因此仅作为最低标准要求,而非最高限制性要求。蓝牙技术自1998年发展至今,已经是电子信息化产品中必不可少的标准配置,随着技术的更迭在2023年1月已经发布至5.4版本(5.0版本2016发布、5.1版本2019发布、5.2版本2020发布、5.3版本2021发布),进一步增强了蓝牙无线通信技术的安全性、传输速率和更广的覆盖范围,为保障教学过程中涉及到大小屏互动、移动教学等多种教学场景,并根据2023年12月27日《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第三条,结合具体应用场景,根据《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所需的功能、质量等指标要求,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需求标准》序号118蓝牙协议指标使用说明中明确写到“支持的蓝牙标准越高越好”,在兼顾预算充足并合理使用及设备技术领先性和可拓展性的基础上,选择最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性能及品质最优的产品。评审中在整机内置蓝牙协议版本:≥5.0的基础上对这一重要技术参数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1)评分表中表明任一软件制造商缺1项证明或著作权扣3分,该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极不合理,严重失衡,缺项扣分的分值比总分多,总扣分值可达18分,总分才9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极端情形,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 (2)据“国家版权局”查询结果显示,评分表要求的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开发者技术成果以及软件开发能力的认可,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且与货物类采购——国家国标标准的成熟型货物不相匹配。就采购项目而言,软件的实际功能和适用性显然比是否拥有著作权更为重要,加上项目所采购的产品是市场上的成熟型货物,只要制造商所提供的产品各方面指标都能满足采购需求即可,不需要制造商具有软件开发能力。此外,将该证书作为评分标准可能会排除一些有潜力但尚未获得著作权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从而限制市场竞争。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来说,获取软件著作权可能需要额外的成本和时间投入,这可能会增加他们参与竞标的难度,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3)评分表要求制造商具有国产化处理器产品兼容互认证明和国产化操作系统认证产品证明,明确了只要国产化的处理器和操作系统,这属于非实质性要求。一方面,该项目采购的是国家标准货物,国内制造商提供的具有符合国标协议接口的产品都属于国产化操作系统,都能互相兼容,另一方面,就采购的目的而言,更应该考虑的是产品的质量、性能、功能、价格、售后服务等多个因素,****学校需求的产品。 回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2)加强软件版权保护,对鼓励软件创新、优化市场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国政府对软件版权保护高度重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自2001年以来,两次修订《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断加大软件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净化软件市场环境,大力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2010年10月,****办公厅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部署中央、省、市、****机关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整体素质。要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要加强外商投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本次采购的目的就是择优,并充分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坚定选用正版软件。且本项目已响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相关规定,在技术、商务等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3)本次采购教学用智慧黑板为国产化CPU及操作系统,为避免教学应用软件、教学相关软件、教学管理软件等出现兼容性使用问题,合理化提出提供相关国产化CPU及操作系统厂家出具的兼容证明以确保设备采购后的实用性和领先性,避免软件侵权等相关法律风险和因软件不兼容匹配而无法进行教学导致浪费国家**重复建设和二次采购。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你单位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通知等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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