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兴宁区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1分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G3-020009-GXJZ)”的质疑函答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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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质疑供应商:**市骏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峻翔
授权代表:周俊良
授权代表电话:156****3872
地址:**市**区南建路5号金砖茶城C7栋109、110号
邮编:530031
你公司关于“2025****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1分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分标1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盛鲜****公司非小型企业。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01分标:√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件5: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批发业小型企业要求,批发业小型企业:5≤从业人员<20且1000≤营业收入<5000。**盛鲜****公司从业人员超过20人,且无其他可证明**盛鲜****公司为小微企业的资料。(后附附件5: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投标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二、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投标人如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贵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实依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被质疑供应商**盛鲜****公司属于大中型企业。
综上所述,经采购人确认,作出如下回复: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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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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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中标通知
关于“2025年兴宁区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1分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G3-020009-GXJZ)”的质疑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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