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兴宁区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2分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G3-020009-GXJZ)”的质疑函答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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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韦艳萍
授权代表:韦艳萍
授权代表电话:151****1455
地址:**市**区仁兴路9号康体佳****基地第4号楼11单元一层101号房
邮编:530031
你公司关于“2025年****(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2分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1:详见质疑函

事实依据:投标折扣率5%不符合常理,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报价。本次招标文件明确写明:投标报价按折扣率报价,结算单价=基准价×中标折扣率,基准价****农贸市场****超市同批次食品原材料市场价格作询价依据。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启动成本评审,并不能借此机会修正自己的报价,****委员会亦不能受理。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人应认真履行《投标文件》的约定,并保证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质疑事项2:报价远低于成本价中标,并公示,****公司的严谨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业务履行能力。
二、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条款第▲三、投标报价要求“(1)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及自身条件、市场风险考虑,以折扣率方式进行报价,有效折扣率范围为:0~100%。”被质疑人**市****公司投标报价为:折扣率5%,其报价在招标文件的有效折扣率范围内,故该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经采购人确认,作出如下回复: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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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5-02-24
中标通知
关于“2025年兴宁区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2分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G3-020009-GXJZ)”的质疑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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