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兴宁区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2分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G3-020009-GXJZ)”的质疑函答复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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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梁峻翔
授权代表:周俊良
授权代表电话:156****3872
地址:**市**区南建路5号金砖茶城C7栋109、110号
邮编:530031
你公司关于“2025****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2分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市****公司中标(成交)金额折扣率报价:5(%),其报价低于成本价报价。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必须包含满足本次投标全部提供的服务,包含食材费、加工费、人工费、运输费、卸车费、税费等。在当前正常市场环境下,食材费、加工费、人工费、运输费、卸车费、税费等费用远大于**市****公司的金额折扣率报价: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解读 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二、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商务条款第▲三、投标报价要求“(1)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成本及自身条件、市场风险考虑,以折扣率方式进行报价,有效折扣率范围为:0~100%。”被质疑人**市****公司投标报价为:折扣率5%,其报价在招标文件的有效折扣率范围内,故该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经采购人确认,作出如下回复: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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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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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中标通知
关于“2025年兴宁区农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生鲜食材配送采购项目02分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5-G3-020009-GXJZ)”的质疑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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