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11010212023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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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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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110********629号

发布时间:2025-06-2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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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110********629号

成****公司****公司:

****于2024年12月2日接到王瑞辰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投诉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王瑞辰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有《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银行流水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王瑞辰足额缴纳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王瑞辰补缴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共计55016.21元(此金额不含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自你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 **市西**西直门南小街20号3018室

联系人: 刘新颖、万明

联系电话:****1699 ****1689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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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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