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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不含医疗和生育)
社稽限字[2025]110********415号
**四中******公司:
****于2024年11月26日接到杨红梅递交的《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投诉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06年8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我中心对此投诉进行了稽核调查。
经查,杨红梅于2006年8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你单位工作,你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06年8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有《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未为杨红梅足额缴纳2006年8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等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杨红梅补缴2006年8月至2014年11月、2015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共计126452.19元(如遇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此金额以办理补缴时社保系数计算为准。此金额不含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自你单位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以实际缴费时社保窗口计算为准。)
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足额缴费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通知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 **市西**西直门南小街20号3018室
联系人: 刘新颖、万明
联系电话:****1699 ****1689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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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