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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京西人社执催字〔2025〕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附:《****催告书》(京西人社执催字〔2025〕8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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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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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告 书京西人社执催字〔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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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机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5号) ,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0000元,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催告:
1.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开具电子缴款书,并缴纳罚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2.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机关提出。
地址:**市西**西直门南小街20号1010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郝进萍、邢宇 联系电话:010-****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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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