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金禾广场一期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有误的异议函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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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领取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08-13 09:00 质疑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07-21 18: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08-13 09:00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5-08-13 09:00
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
异议人 ******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瞻 联系人 赵瞻 联系电话 186****6580
异议人地址 **市**区利宁北街东侧河奇**侧宏远紫御府47号商业楼 异议时间 2025年8月25日
招标项目名称 金禾广场一期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
审 查
存 在
问 题
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但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异议人对异议事项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属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2025]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不 予

受 理

规 定
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2025]5号)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三十一条的情形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评标结果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处理意见

不予受理


****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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