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决定书
孟政行复决字〔2025〕第1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局
地 址:孟连县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孟公依申〔2025〕21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掌上复议”微****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孟公依申〔2025〕21号)。理由为:《****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孟公依申〔2025〕21号);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及就职相关的任免公告”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负责人相关信息,****机关人事管理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并于5月30日答复申请人。
****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邮递信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中共孟连傣族******局委员会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工作协作的通知(孟公发〔2025〕9号)。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及其就职相关的任免公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孟公依申〔2025〕21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人事管理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政府****政府部门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孟连傣族******局依法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机关****政府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规定,****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并非单位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不属于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而属于内部人事管理信息,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为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应向其****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级、****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大****政府依职权作出,但正副职负责人的具体分工属于被申请人内部事务信息中的人事管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就职相关的任免公告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外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及其就职相关的任免公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属于《****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所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申请人以该指导意见为理由认为被申请人应****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级、联系方式及其就职相关的****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办公厅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孟公依申〔2025〕2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