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管理局
地 址:孟连县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在抖音店铺“某某酒业”购买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的滇红毛峰2袋,每袋20g,花费9.9元。生产日期无。产品名称:毛峰红茶;配料:茶叶;执行标准:GB/T22111;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家标准》相关规定,特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于2025年2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单号:XB23224xx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附证据:投诉信、商品照片、交易记录),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被申请人2025年3月1日签收挂号信。
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这一规****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时的时效性和透明度。****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如果决定受理,则应告知投诉人,并开始正式的调查和处理。如果不予受理,同样需要告知投诉人原因,以便投诉人了解其权利和可能的救济途径。此外,该条规定****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遵循的公正、高效原则,确保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直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为止,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处理结果或延期通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相关条例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法院指导案例77号、****法院****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第三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利害关系)。
****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书;2.商品图片及商品订单信息截图;3.挂号信(单号:XB23224xxxxxx)投递信息截图;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件。根据《********办公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孟行政复通〔2025〕第10号)附件邮政挂号信(单号:XB23224xxxxxx)签收的物流信息截图的复印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管理局发出《****管理局关于申请协助证明快递未签收的函》(孟市监函〔2025〕49号),内容为:“2025年6月6日,****司法局关于刘某某申请确认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答复书中说到刘某某通过邮寄信件(邮件号XB23224xxxxxx)方式****管理局投诉,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此信件也未签收信件,现函请贵局提供说明情况”。目前被申请人****管理局的回复。被申请人《****管理局2025年挂号信签收统计表》未查到申请人的相关信件。截至目前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未查询到申请人2025年2月19日在抖音店铺“某某酒业”购买的滇红毛峰红茶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核查职责,现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为此,****政府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1.《****管理局关于申请协助证明快递未签收的函》(孟市监函〔2025〕49号);2.《****管理局挂号信签收统计表(2025年)》。
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在“某某酒业”购买了“滇红毛峰香高味醇滋味浓强红茶...”商品2袋,每袋20g,实付款9.9元。产品名称:毛峰红茶;配料:茶叶;生产公司:孟连****公司;生产许可证:SC****3082xxxxxx;执行标准:GB/T22111;净含量:20克;销售公司:**市****公司。商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2025年2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单号:XB23224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投递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日签收挂号信。因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该挂号信,本机关行政复****集团****公司发函核实,该公司称“我局于2025年3月1日收到邮件号为XB23224xxxxxx的邮件,因3月1日为周六,邮件下段后投递员代保管,并于2025年3月3日周一上午投递员将该邮****管理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签收完成。由于邮件XB23224xxxxxx为挂号信,我公司未设置签收留底档案,无法查询具体签收人信息”。
本机关认为:按照《邮政业术语》(GB/T 10757-2011)“5.1.6 给 据 邮 件 registered mail 邮政企业(3.1)在收寄(7.1)时向寄件人(3.3)出具收据, 投递(7.5)时由收件人(3.4)签收(7.10)的邮件(5,1.1)”、“7. 10 签收 signing for acceptance 邮政企业(3.1)或快递企业(3.2)将给据邮件(5.1.6)或快件(5.2.1)投交收件人(3.4)时,由收件人(3.4)或代收人(3.5)签名确认收到的过程”规定,挂号信属于给据邮件,****公司****公司应提供该挂号信收件人或代收人的签名确认材料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签收,****公司****公司****机关提交投递该挂号信时被申请人签收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该挂号信已投递被申请人,本机关采纳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挂号信的主张。
因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挂号信,被申请人不构成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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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