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心机房冷通道、AI智慧体测与阳光跑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5-G1-003159-GXJL)”的质疑函答复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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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韦小燕

授权代表:王秀芬

地址:**市**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5号楼2单元202号

质疑供应商关于“中心机房冷通道、AI智慧体测与阳光跑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11月3日正式受理。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货物“机柜”、“网络配线柜”和“封闭组件”明确要求“满足YD5083-2005《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规定的8、9级烈度结构抗地震性能要求。”项目所在地**属“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区域(对应≤6度烈度),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仅少数品牌可提供。参数疑似“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机柜”、“网络配线柜”和“封闭组件”等货物的抗震要求,是基于机房核心功能定位和风险防控需求制定的合理标准,根据《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3-2005总则第1.0.3“我国已颁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以及《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5059-2005)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烈度,但考虑到电信设备自身的结构特点,本规范要求电信设备抗震设防烈度为7~9烈度”,本项采购需求符合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二、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第4项货物“通道展示套件”第5条明确要求“本地大屏嵌入式安装于冷通道门框柜体,支持不小于43英寸本地显示大屏”,将显示大屏尺寸强制限定为“不小于43英寸”,未允许其他等效尺寸(如32英寸、42英寸)替代,可能排除具备同等功能的小尺寸大屏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存在限制竞争嫌疑。

质疑事项2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本地大屏嵌入式安装于冷通道门框柜体,支持不小于43英寸本地显示大屏”是基于机房运维实际功能需求的合理设定,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不合理限制、限制竞争”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三、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第4项货物“通道展示套件”第1条明确要求“通道采集器应支持至少2路WAN接入”,但根据机房动环监测场景的技术特性,通道采集器仅需接入单位内部局域网(LAN)即可实现数据采集功能,WAN接入(用于连接互联网)并非必需,且与机房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相悖;同时经市场调研,仅少数品牌产品默认配置WAN接口,多数主流品牌仅提供LAN接口,该条款实质排除多数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事项3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通道采集器……支持至少 2 路 WAN 接入”是基于项目组网的实际需求的合理设定,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不合理限制、限制竞争”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四、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第4项货物“通道展示套件”第5条明确要求“显示屏支持有线/无线接入数据机房管理系统”,将“有线+无线”双重接入方式设为强制要求;但根据机房动环监测场景,有线接入已能满足稳定监测需求,无线接入并非必需功能,且经市场调研,仅少数品牌可同时满足“有线+无线”接入,多数主流品牌仅默认提供有线接入(无线需额外定制),该条款实质排除多数潜在供应商,存在明显品牌倾向性,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4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显示屏支持有线/无线接入数据机房管理系统”是基于机房运维“冗余防中断、灵活适配”的实际需求制定的合理设定,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有线/无线”指的是“基础有线或可选无线”,并非质疑供应商理解的“有线+无线”。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不合理限制、限制竞争”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五、质疑事项5: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A分标:中心机房冷通道”--“通道展示套件”“▲6.为了提高模块级动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制冷系统、供电系统信号传输和传感器供电全部采用环形总线或双总线组网。【供应商须承诺在供货前提供国家认可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标品牌产品说明书、官网产品彩页等)】”

强制要求“制冷系统、供电系统信号传输和传感器供电全部采用环形总线或双总线组网”,且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该总线类型非行业通用,仅少数品牌默认支持,排除多数采用星形/树形总线(可满足可靠性要求)的供应商。技术参数疑似“指向特定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质疑事项5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为了提高模块级动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制冷系统、供电系统信号传输和传感器供电全部采用环形总线或双总线组网。【供应商须承诺在供货前提供国家认可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标品牌产品说明书、官网产品彩页等)】”是基于A类机房可靠性刚需制定的合理标准,环形总线或双总线是通用技术,可靠性优于星形/树形总线,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条款中明确要求的是供应商在供货前可提供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标品牌产品说明书、官网产品彩页等)】,并未强制仅提供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机房精密空调(一)”第17条明确要求“空调应具有RS485及FE通讯接口,对系统进行远程巡检和参数的设置及提供Modbus和SNMP开放协议,以接入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将“双通讯接口+双开放协议”设为强制要求;但根据本项目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的常规配置,仅需单一通讯接口(RS485或FE)与单一通用协议(Modbus)即可满足接入需求,双重配置并非必需,且部分品牌仅支持单接口/单协议(均能实现核心监控功能),该条款实质抬高响应门槛,排除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6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空调应具有RS485及FE通讯接口,对系统进行远程巡检和参数的设置及提供Modbus和SNMP开放协议,以接入机房环境监控系统”是基于机房空调监控可靠性、系统兼容性及未来扩展的实际需求制定的合理标准,属于行业通用方案,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不存在“排除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七、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机房精密空调(一)”第22条明确要求“为确保机房核心设备的可靠性及安全性,空气调节设备产品应符合智能联网产品网络安全的要求”,但未明确“智能联网产品网络安全”的具体标准(如依据哪项法规、需满足哪些技术指标);且机房精密空调核心功能为制冷控温,仅通过内部局域网与监控系统低频次交互(无互联网接入需求),无需额外满足“智能联网产品”的高等级网络安全要求,该条款实质抬高响应门槛,排除多数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质疑事项7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符合智能联网产品网络安全的要求”未明确具体要求,将作相关描述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八、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机柜及封闭组件”要求“机柜顶部框架结构应为机柜出线提供足够的预留孔位”,但未明确“足够”对应的孔位数量、单孔尺寸、孔位分布密度、总开孔面积占比等核心量化指标,仅以主观描述替代客观标准。该表述导致不同供应商对“足够”的理解存在本质差异,既无法满足机房上走线的实际布线需求,也使评标阶段缺乏统一判定依据,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事项8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机柜及封闭组件”中的“机柜顶部框架结构应为机柜出线提供足够的预留孔位”参数部分,供应商根据现场施工需求情况,满足项目施工规范要求即可。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不存在“不合理限制”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九、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机柜及封闭组件”要求“配有理线架及一定数量的假面板”,但未明确“一定数量”对应的理线架数量、安装层级,假面板的尺寸规格、数量配比等关键量化参数,仅以主观描述替代客观标准。该表述导致不同供应商对配置规模的理解差异显著,既无法满足机房**度布线的理线需求与设备防护要求,也使评标阶段缺乏统一判定依据,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事项9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一定数量”存在理解差异,将作相关描述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道展示套件”第6条要求“移动运维App应至少支持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电话语音通知、App消息通知、紧急告警原厂主动电话通知5种通知方式”,其中“紧急告警原厂主动电话通知”存在三大核心问题:一是与动环监测“本地化、即时性”需求冲突,二是技术实现依赖品牌原厂服务体系(非设备核心功能),三是市场上仅少数品牌可提供该服务,构成不合理限制。

质疑事项10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道展示套件”中第6条的“紧急告警原厂主动电话通知”参数部分,是通知的合理备用保障,不冲突、不依赖特定品牌服务体系。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一、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道展示套件”第9条要求“本期智能微模块应标配移动智能管理系统”,通道展示套件强制“标配移动智能管理系统”,未允许本地管理系统替代,违背本地私有化部署场景需求与等保合规要求。

质疑事项11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本期智能微模块应标配移动智能管理系统”的要求,是原有本地管理系统基础上具备移动管理功能的合理需求,完全符合本地私有化部署需求与等保合规要求,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二、质疑事项12: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道展示套件”第9条要求“7)验收时对移动运维功能现场进行演示,演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微模块3D效果图实时展示;(2)UPS供电状态及备电余量监测”,但招标文件未明确UPS采购信息,导致供应商无法评估及响应。

质疑事项12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将作相关描述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三、质疑事项13: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机房精密空调(一)”第3条要求“加热应采用PTC电加热”,要求加热方式为PTC电加热,未允许其他等效加热方式,存在技术路线倾向性且无必要性论证。

质疑事项13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加热应采用PTC电加热”的要求,是基于机房场景需求经充分论证的合理选择,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四、质疑事项14: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机房精密空调(一)”第10条要求“具备联动与群控功能,机房精密空调(一)强制要求“同一区域统一控制不低于32套机组”,既与机房实际面积不匹配,又通过技术门槛形成限制性条款,排除多数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4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此项要求是基于机房的组网能力,且能符合实际规模、热负荷与运维目标的合理设定,技术上属于行业主流标准(非高门槛),符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五、质疑事项15: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机房精密空调(一)”第12条要求“.具备制冷剂不足智能检测功能,当制冷剂缺少后,有制冷剂不足告警、制冷剂状态参数有提示显示”,“缺少后”、“不足”未量化告警阈值,表述模糊导致响应与验收标准缺失。

质疑事项15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机房精密空调(一)”作为机房关键制冷设备,不同供应商的产品预警阈值不同,供应商应结合自身产品优劣情况进行投标响应。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六、质疑事项16: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机房精密空调(二)”第12条要求“机组蒸发器采用内螺纹铜管和蓝色亲水铝箔设计”、“蒸发器形式宜采用”V”型设计”。强制要求蒸发器亲水铝箔为“蓝色”,排除其他等效颜色亲水铝箔,未允许I型、L型等效设计,构成不合理技术限制,排除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6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将作相应描述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七、质疑事项17: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通机房精密空调(二)”第21条要求“支持故障一键式USB导出功能,可灵活导出故障记录,在上位机故障时依然可以获取信息记录并进行分析。”强制“支持故障一键式USB导出功能”,排除一键式下载、邮件、扫码等等效导出方式,构成不合理技术限制,排除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7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支持故障一键式USB导出功能”的要求,是基于机房极端故障场景与现场运维效率的合理设定,该项需求并非强制要求,允许“离线+一键”的等效导出方式竞争,且经调研,市场上满足该项需求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八、质疑事项18: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精密配电柜”第一大点第2小条要求“所有配电开关必须采用国际一流品牌开关。”强制要求“所有配电开关必须采用国际一流品牌”,排除国内优质品牌,构成****政府采购政策导向。

质疑事项18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将作相应描述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十九、质疑事项19:招标文件第二章A分标“精密配电柜”第四大点第2小条要求“支持SNMP协议,并通过RS485,FE接口上报,满足精密配电柜接入L1统一管理要求。”“满足接入L1统一管理要求”表述歧义,未明确“L1”定义,导致响应标准缺失。

质疑事项19答复:质疑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经核查,招标文件中“满足接入L1统一管理要求”中L1有明确的架构定义与技术标准,L1****中心机房的基础设施层,供应商可通过互联网查阅完整定义与技术标准,不存在“歧义、标准缺失”的问题,但考虑增加相应提示内容。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5、6、8、10、11、13、14、15、17、19不成立,质疑事项7、9、12、16、18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财政厅****管理处(0771-****544)提起投诉。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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