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宁区委政法委租用视频传输专用链路 服务采购项目的意见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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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贵公司于2025年11月10****政法委租用视频传输专用链路服务采购项目提交的《意见函》已收悉,贵公司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的意见,我委高度重视,并对意见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研究,现就有关意见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意见事项1的答复

意见事项1:根据采购服务需求一栏表需求,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要求提供236个监控汇聚点、13个社会面**视频汇聚点、各镇、街道6个视频汇聚点及87个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进行汇聚,但是在采购文件中未提供详细的点位清单,且“商务条款”要求提供成果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交付使用,由于点位清单未确定,导致无法确定交付使用时间。本次项目涉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及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标书代写

意见请求:项目应该明确点位清单,作为附件提供在采购需求处。

意见回复:予以采纳。相关点位清单将随采购需求公布。

二、针对意见事项2的答复

意见事项2:根据采购服务需求一栏表需求,本项目“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要求提供236个监控汇聚点、13个社会面**视频汇聚点、各镇、街道6个视频汇聚点及87个综治视联网会议系统**进行汇聚的线路建设,但项目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交付使用。由于本次项目施工量过大,中小企业无法在30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工作,提交服务成果时间设置不合理,涉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意见请求:将项目建设交付时间修改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交付使用。

意见回复:不予采纳。一是本项目为视频传输专用链路服务采购,主要承载雪亮工程视频监控与视频会议专线业务,核心价值在于保障链路传输的持续稳定与监控系统的全程在线,满足社会治安风险防控需求和应急视联指挥调度需求,我方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交付时间要求,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针对工期目标,供应商可通过分区域并行施工、组建专项施工团队、采购先进施工设备、合理**有效作业时间等方式优化施工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自主调整施工方案,保障项目按期正常交付。二是采购文件未以工期为由设置任何针对中小企业的限制性条款,所有符合采购文件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同时我方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参与竞争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比例扣除优惠,充分保障了各类潜在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利,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综上,此项意见不予采纳。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意见部分成立,我方将结合工作实际适当修改采购文件,请留意招标公告。****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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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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