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幼儿园教学办公家具及厨卫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J1-990524-GLSZ)的质疑答复函(三)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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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袁洪 联系电话:193XXXX6326

邮编:610500

地址:**省**市**区**香**路188号附50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幼儿园教学办公家具及厨卫等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11月17日11:0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无相关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采购中心认定****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2、****采购中心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上报财政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经核查,长耐****公司,授权**市**区****公司使用第****0287号商标“普来旺”,为本公司代加工旗下的消毒柜系列产品,并使用**市**区****公司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粤卫消证字(2020)-05-第0005号,有效期限为2024年01月11日至2028年01月10日。在该委托生产关系中,各方权责明确,资质完整,此种模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明确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即《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颁发给实际生产企业“**市**区****公司”,而非品牌方“长耐****公司”,因此,长耐****公司旗下的消毒柜系列产品,符合要求。

该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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