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3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 张柱桥
委托代理人: 张柱桥 电话: 150****7135
**区2025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公司
地址:**省**市**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3栋3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柱桥 联系电话:150****7135
授权代表:张柱桥 联系电话:150****7135
我中心于2025年12月11****公司关于**区2025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服务方案分当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商务分当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分,以上所提及的评分指标都没有细化量化标准。
质疑事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 采购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标书代写
质疑答复:
1、评分量化指标并非仅限于数字量化,该项目实施方案评分中明确列出评分内容:“①安装调试方案与技术措施;②项目质量、安全与服务保障措施;③实施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④主要施工机具与劳动力使用计划”,以上内容即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量化指标内容,已一一罗列,在不同四个档次评分中对应了细化评定标准,并对应相应区间分值,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2、评分量化指标并非仅限于数字量化,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商务要求“六、售后服务”已量化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是根据的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商务要求 中“六售后服务”已量化明确售后服务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评,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设置中:在不同三个档次评分中对应了细化和明确评定标准,并对应相应区间分值,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3、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书.doc (758.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