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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悦山川****公司
地 址: **省**市**区十三纬路39号(1-12-13)
法定代表人: 王亚丽
委托代理人: 渠振军 电话: 159****7386
质疑人:**悦山川****公司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9号(1-12-13)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 联系电话:159****7386
授权委托人:渠振军 联系电话:159****7386
你公司关于**区2025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教学设备采购(****)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单位于2026年1月4日已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答复如下:
你公司参与了**区2025年中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教学设备采购(****)的投标。于2025年12月26****小组评定: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标书代写
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你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因此质疑事项驳回。标书代写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 2026年1月9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docx (184.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