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高新区总部路5号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费治博 电话: 195********
贵公司关于**县县城环卫保洁和园林绿化市场化服务项目(****)质疑函,本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上午收悉。
****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经核实,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单位依法不予受理,核心依据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应知权益受损之日应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标书代写
本项目采购文件已依法公示,服务期限作为核心条款明确载明于采购文件中,且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已于成交公告发出前届满。贵司在成交公告发出后才就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服务期限事项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7个工作日质疑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要求。标书代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县政府****办公室投诉。
感谢贵司对本项目的关注与监督!
特此复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公司(3).pdf (7.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