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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分标1采购结果质疑函的最终答复
质疑单位名称:****公司
地址: **省**市**区**镇**村大屋组55号107室
授权代表人:汤鹏
联系电话:137****0731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月14****公司递交的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分标1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估****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原因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的处理的异议。
贵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关于“贵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错****公司投标被否决,****公司的合法投标权益。依据为已严格遵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扫描件”的相关要求,提交了第三季度(2025年7月至9月)的纳税证明,因该季度未产生增值税,仅发生了印花税,但该税种也属于正常纳税范畴,****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记录,招标文件也并未说明税种需要包含哪些,****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依法出具,真实、合法、有效,完整覆盖了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范围和期限,不存在任何缺失或不规范之处。
质疑答复1:
经核查,****小组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扫描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贵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为“第三季度(2025年7月至9月)的纳税证明”,该证明材料仅显示印花税。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二款 财务状况报告,侬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贵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仅显示印花税不能充分证明已依法纳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贵公司第三季度未产生增值税,仅产生了印花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综上,贵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或依法免税的相关材料”,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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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附件信息:
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分标1采购结果质疑函的最终答复,****公司2026.1.27.pdf (813.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