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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设备类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市**镇松花村21组
被投诉人 2 :**德承****公司
地址:**市**六区191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初中委托代理机构**德承****公司就该单位“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设备类购置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5年12月4日,代理机构发布了招标公告,2025年12月26日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2025年12月15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向其提出的质疑。2025年12月18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
投诉人于2025年12月26****机关邮寄送达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出现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超过一半(占53%的分值),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投诉事项3:学生课桌椅、学生架床、学生床三种货物均属于典型的技术标准统一的货物。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