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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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0SN项目名称:********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品目编号:P520********000SN001品目名称:********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金****园区**大道北侧**西南电商产业园4层5-4-1,5-4-2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要求规定:“投标人需具备自有知识产权的食材智能化管理系统(涵盖食材采购溯源、库存管理、分拣配送跟踪、质量检测记录等功能),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视频及对应功能说明得 3 分;仅具备部分功能或无自有知识产权不得分”,且明确评审依据为软件著作权证书、系统演示材料等相关证明文件。 我公司认为该要求存在不合理性、歧视性及设置不必要门槛的情形,未充分考虑食材配送行业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特点,变相限制了中小微企业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机会,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公平竞争、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核心导向。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本项目核心需求为食材配送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核心作用是辅助提升配送效率、保障食材质量,其核心评判标准应为“能否满足项目实际需求”,而非“是否具备自有知识产权”。我公司虽未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智能化管理系统,但已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软件服务提供商签订长期**协议,可引入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全部功能的智能化管理系统(涵盖采购溯源、库存管理、配送跟踪等全部所需功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食材配送全过程的智能化管理需求,且系统稳定性、实用性经长期实践验证,可有效保障服务质量,与自有知识产权系统无本质功能差异。 2.采购文件强制要求“自有知识产权”,属于设置不必要的门槛。食材配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食材质量、配送效率、服务保障能力,而非智能化系统的知识产权归属。该要求将“系统所有权”与“服务能力”绑定,忽视了中小微企业“轻资产、重服务”的经营特点——中小微企业往往通过**引入成熟系统降低运营成本,而非投入大量资金研发自有系统,该要求变相将不具备系统研发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3.采购文件未明确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具体技术参数、适配标准,仅笼统规定功能范围,且将“自有知识产权”作为唯一加分/得分条件,无梯度评分设置,存在评分标准不合理的情形。部分具备自有知识产权但系统功能不完善、适配性差的供应商可得分,而具备完善系统服务能力但无自有知识产权的供应商却不得分,违背了“以服务需求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原则。 4.本项目所属食材配送行业中,多数中小微企业均采用“**引入成熟系统”的模式开展智能化管理,采购文件强制要求“自有知识产权”,与行业普遍现状不符,也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限制了中小微企业的公平竞争权。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强制要求“自有知识产权”,属于变相设置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制要求“自有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设置无关门槛,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标书代写
请求:1.请求贵方依法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要求进行全面审查,撤销“需具备自有知识产权”这一不合理、歧视性门槛,修改评分标准,将评判核心调整为“系统功能是否满足项目需求、系统稳定性及适配性”,允许投标人通过**引入等合法方式提供符合要求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2.请求贵方重新制定“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梯度评分标准,兼顾不同规模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公平竞争权。 3.请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公司。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你公司对《********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采购配送项目(两年)》(招标编号:****)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2月10****中心系统收悉。针对质疑事项现书面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智能化管理系统”相关要求规定:“投标人需具备自有知识产权的食材智能化管理系统(涵盖食材采购溯源、库存管理、分拣配送跟踪、质量检测记录等功能),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统演示视频及对应功能说明得 3 分;仅具备部分功能或无自有知识产权不得分”,且明确评审依据为软件著作权证书、系统演示材料等相关证明文件。 1.经核查,贵公司所质疑的评分要求与本项目实际发布的采购文件中智能化管理系统评分标准并非同一内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针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评分规则未设置 “需具备自有知识产权的食材智能化管理系统” 相关要求,具体评分标准为按核心功能模块分项评分,总分 12 分,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供自有或购买的智能化管理系统,仅以系统功能是否达标、是否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作为评分依据,与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及的 “仅具备部分功能或无自有知识产权不得分” 要求完全不符。 2.本项目智能化管理系统评分标准核心围绕智能物流、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数据可视、商品溯源六大核心功能模块的实际功能实现效果、佐证材料完整性进行分项考评,未将智能化管理系统的知识产权归属作为评分因素,不存在将 “系统所有权” 与 “服务能力” 绑定的情形,也未对中小微企业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引入成熟系统参与本项目竞争设置任何限制。投标人可通过自有研发、外购、**引入等任何合法合规方式获取智能化管理系统,只要系统能满足采购文件中各功能模块的技术要求,且能提供对应的操作截图佐证支撑,即可按标准获得相应分值。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各功能模块均明确了具体、细化的技术参数、适配标准及评分规则,****公司所质疑的 “仅笼统规定功能范围,无梯度评分设置”。各功能模块均设定了清晰的达标要求和扣分标准,以 “功能是否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佐证材料是否有效” 作为核心评判依据,完全遵循 “以服务需求为核心” 的政府采购原则,不存在评分标准不合理的情形。 综上,关于“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评审标准内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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