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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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后巢村淹冲岩工业小区[后巢乡]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项关于“HACCP(食品加工)认证”的加分要求(5分),以及“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评分标准(12分),均存在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变相限制竞争、歧视潜在供应商的问题,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同类合法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事实依据:(一)关于“HACCP(食品加工)认证”加分条款的事实依据 1.配送企业的法定资质与经营范围边界:本项目核心服务为“食材配送(含净菜初级加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净菜清洗、分切等初级加工属于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资质”,对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需包含“食品加工”,仅需《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冷藏配送)即可合法经营。我公司作为专业食材配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销售、仓储服务、货物运输代理”,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完全满足本项目实质性资质要求,但因经营范围无“食品加工”,无法申请“HACCP体系证书(认证范围为:食品加工)认证”,导致无法获取该5分加分。 2.条款的歧视性与不合理性:本项目采购类别为“服务类”(食材配送服务),而非“食品生产类”,招标文件将仅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食品加工)认证”设为加分项,未考虑配送企业的法定业态特征,变相排斥了无“食品加工”经营范围的合法配送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分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核心需求是“食材安全配送+初级加工管控”,加分项应聚焦“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管控”(如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冷链物流认证等),而非“食品加工”相关认证。 3.HACCP认证的申请规则限制:经咨询认证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HACCP(食品加工)认证”的前提是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食品加工”,而变更经营范围添加“食品加工”后,可能被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但本项目涉及的净菜初级加工无需SC证,此举将增加企业不必要的合规成本,且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 (二)关于“智能化管理系统”评分条款的事实依据 1.子项要求过度细化,变相限制竞争:评分标准将系统拆分为6个功能模块(智能物流、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数据可视、商品溯源),每个模块均设定“非此即彼”的得分标准(满足全部要求得满分,缺失任一功能即得0分)。例如,智能仓储功能要求“盘点效率较传统人工翻倍”“自动生成报损报溢单据并对接财务系统”;数据可视功能要求“支持数据投屏至监控大屏”“加**存储+本地备份双重机制”;商品溯源功能要求“深度对接食材检测仪器”“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一品一码”。不同供应商的智能化系统因技术路线、研发重点、适配场景不同,功能模块的实现方式存在天然差异(如部分企业通过“人工+系统辅助”实现高效盘点,部分系统采用其他加密存储技术),但评分标准未认可“功能等效替代”,仅以单一技术路径作为得分依据,相当于为特定技术方案“量身定制”评分规则,排斥了其他合法合规的系统方案。 2.评分标准与项目核心需求不匹配:本项目的核心需求是“食材安全配送+初级加工管控”,智能化系统仅为“辅助管理工具”,但评分标准对系统功能的要求远超“辅助管理”范畴,“区块链溯源”“数据投屏至监控大屏”等功能并非食材配送服务的必需功能,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性较弱。该评分项权重高达12分(占客观分的14.1%),导致未采用该特定细化功能的供应商天然失分,违背“按需评分”原则。 3.未考虑中小微企业技术差异,存在歧视性:本项目未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中小微供应商的智能化系统可能因资金、技术实力限制,无法满足所有细化子项要求(如区块链技术、双重备份机制等增加了系统研发/采购成本)。评分标准未设置“功能等效替代”“基础功能达标即得分”等灵活规则,变相排斥了中小微供应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 标书代写
请求:1.撤销“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项中“HACCP(食品加工)认证”认证范围的加分要求,不限制“食品加工”相关范围。 2.撤销现有“智能化管理系统”评分标准中“单一功能缺失即得0分”的刚性要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质疑回复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回复附件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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